修例後如外地有人侮辱區旗及區徽 曾國衞:會與當地執法單位協作
撰文:鄭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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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研究修訂《區旗及區徵條例》,讓該條例與《國旗及國徵條例》和《國歌條例》看齊,並無域外法權。如涉及境外違法行為,將與外地執法單位協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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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情況嚴重 仍可用國安法處理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在立法會表示,如果在境外出現侮辱區旗或區徽的事件,正如國旗國徽一樣,會與外地執法單位共同處理,但強調要公開蓄意侮辱區旗或區徽才算犯法,門檻很高,因此不是要胡亂懲治市民。
他說,理解到在廣泛使用之下,或會偶然出現未完全符合規定的情況,若不是蓄意公開侮辱區旗區徽,亦不會誤墮法網。不過,曾國衞稱如果情況嚴重到影響國家安全,相信可以採用《香港國安法》去處理。
他又指,如果國旗或區旗甩色就應該更換,政府會再教育公眾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