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委會|江玉歡引基本法證結社自由 質疑解散欠法理:香港講法治

撰文:文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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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港逾1,600個、基層諮詢架構之一的屋邨互助委員會(互委會)於今年元旦日(1月1日)全數解散。立法會議員江玉歡今早(8日)在社交平台發文,引用《基本法》第27條,力證港人有結社自由,質疑在組織未有違反法律下,政府沒有足夠的法律基礎強制解散互委會,直言:「香港是一個講求法治的社會」,促請政府就解散互委會的法律依據澄清及交待。

互委會解散後,有不少地區人士發文表達不滿,質疑政府因恐懼民意而出此下策。江玉歡於上周一(2日)亦曾發文評論互委會解散事宜,認為政府同時成立地區關愛隊是自相矛盾。

江玉歡今日(8日)再度出擊,反問「政府憑什麼法理基礎及依據解散1600個互委會?」,她撇開坊間揣測的政治原因,單從法律角度分析,指互委會是民間組織,依據特定目的成立,主要聯繫居民,而根據《基本法》第27條,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她強調香港市民有結社自由,「除非有關組織違反法律,否則不應無緣無故遭解散」。

江玉歡翻查警方紀錄,指根據社團條例註冊的社團有數千個,反問「為什麼政府會有權取消或解散千多個互委會?」、「政府可以用行政理由隨便解散市民合法組成的組織,怎樣能夠保障市民結社的自由?」她認為即使政府對地區事務有更好安排,如成立關愛隊,亦不應在沒有足夠法律基礎下強制解散互委會。

為什麼政府會有權取消或解散千多個互委會?、政府可以用行政理由隨便解散市民合法組成的組織,怎樣能夠保障市民結社的自由?
選委界別立法會議員江玉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