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聘英御狀︱李家超:就國安法提請人大釋法 並申請押後審理
終審法院拒絕律政司就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聘海外大狀的上訴許可申請,意味在該國安法案件中,黎智英獲准以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代表抗辯,律政司終極敗訴。
特首李家超下午在政府總部見記者,表示會就國安法提請人大釋法。黎智英案已排期於本周四(12月1日)開審,李家超指律政司將申請押後審理。
李家超指,昨日收到中央人民政府按國安法11條的函件,就國安法實施以來就特區履行相關職責向中央提交報告,他就此舉行會議。他表示,國安法相對特區本地法例有凌駕性,包括第62條規定,指國家安全是頭等大事,必須有效執行國安法以防範各類國家安全風險。他以行政長官、國安委主席發出聲明,特區政府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在維護國安、主權和發展利益的立場上,特區立場清晰、堅定不移。
李家超說,會梳理相關情況,並向中央提交報告,並會講解黎智英案,及就此案提請人大常委會為國安法釋法。
他說國家安全早期階段潛在發生,如勾結外國勢力亦可能在外國發生,因此要提高警覺。他又稱,外國對國安法持有敵視態度,又向商界、法律界施壓,因此要有警剔。李家超強調,國安法第3、8、42條等條文,要求有關機關履行責任,有效防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至於被告選擇律師的權利,李家超表示可聘請在香港有全面執業資格的合資格律師,而非沒有在港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符合國安法第4條、第5條保障被告人權和自由的要求。
與海外法官能否審國安案件「是兩碼子的事」
律政司在終審法院上訴時提出新觀點,李家超說律師司已作出最大努力,亦已充份提出理據,對於法庭的決定他是尊重的。李家超說,今次事情影響深遠,因此要作出釐清。至於保密規定,李家超指沒有辦法排除風險,因此要提出釐清。
李家超提到,目前無方法排除無在港全面執業資格的外籍律師受外國勢力影響的風險,因此要求人大釋法,不容許外籍律師參與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以確保遵從國安法第63條有關保密的規定。被問到這是否可套用在海外法官身上,李家超表示,法官經過指定制度程序委任:「法官係被任命、推薦,品格審查,加上涉及《國安法》的案件有指定法官運作,兩者不能混為一談。」又指與今次釋法內容「是兩碼子的事」。
強調海外律師在港無執業資格 在港外籍律師仍可參與
政府敗訴後,當局隨即要求人大釋法,是否「輸打贏要」,他重申政府尊重法庭裁決,但作為行政長官、國安委主席,他有憲制責任,及維持國家安全的責任。他說,特區政府有憲制責任保障國家安全,而收到函件後亦召開國安委會議,國安委審視理據後認為應該作出釋法建議。而整個制度包括最高解釋權在人大常委會,在《憲法》和《基本法》已有清晰解釋,李家超說此事件影響深遠,希望人大常委會解釋是符合基本利益和憲制秩序,是審慎而嚴肅。
李家超強調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在香港無全面執業資格,他針對的是這項身份而不是國籍,而在港的外籍律師只要擁有全面執業資格,則可以處理案件。
終審法院在判詞中提到,律政司在終審時才提出新觀點,認為欠缺足夠理據。被問到律政司是否有不足的地方,李家超表示,尊重法庭判決,但作為國安委主席、行政長官,加上事件影響深遠,認為自己有責任提出釐清法例的要求。被問到最後上訴才提出新論點,是否律政司失職才導致人大釋法,李家超說整個過程律政司都是整合最全面的理據再提出,對律政司的努力予以肯定,亦尊重法庭最後判決。
被問到釋法時間表,李家超表示,會要求中央盡快考慮提請,相信中央會格外重視,會盡快得到解決。
黎智英案已排期於本周四(12月1日)開審,高院早前批准黎從英國聘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又稱:Tim Owen)代表他抗辯,惟律政司初時以英御狀不熟悉國安法背景,反對他來港,但先後遭高院原訟庭及上訴庭裁敗訴,律政司上周直接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並指案件涉國家機密,不宜用海外律師。辯方卻認為這屬新觀點,有違慣用的法律原則。終院今午(28日)下裁決,拒絕律政司上訴至終審法院。
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及霍兆剛在書面判辭指,根據舊有案例定下的原則,若上訴方在終極上訴時,提出不曾在原訟庭及上訴庭探討的新論點,不應批出上訴許可。在本案中,律政司在申請終極上訴許可時,才改變其論點,提出未經闡明及未有證據支持的爭議,儘管該新論點明顯有其重要性,但仍決定不批出上訴許可,因此裁定律政司未能確立給予上訴許可的基礎,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