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倡訂5類新網絡罪行 陳政龍:若豁免業界或須引入發牌制
法律改革委員會昨日(20日)建議訂立5項電腦網絡罪行,展開為期3個月的公眾諮詢。法改會轄下電腦網絡罪行小組委員會成員、資深大律師陳政龍今早(21日)接受電台訪問時表示,現行法例不合時宜,新建議參考了歐洲研究及其他管轄區做法,希望就網絡安全公司是否獲豁免咨詢公眾意見。
香港互聯網協會開放數據小組召集人黃浩華,則擔心條文定義含糊、且定罪門檻寬闊,可能令人誤墮法網。他以網購演唱會門票為例,指要分辨購票者是真心買票、抑或惡意攻擊系統,從網絡專業角度看,如果因網站流量太多而導致伺服器癱瘓,並不算是干預電腦數據或系統。
犯網絡罪行若危害人命建議可囚終身
法律改革委員會昨日(20日)建議訂立5項電腦網絡罪行,包括「未獲授權取覽程式或數據」、「非法截取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系統」及「提供或管轄作為犯罪器材或數據」,並建議分別訂立兩級最高刑罰,最高判兩年及十四年監禁,如干犯非法干擾數據或電腦系統的加重罪行,危害他人生命,建議最高可囚終身,昨日展開為期3個月的公眾諮詢。
陳政龍表示,本港現有不誠實使用電腦等法例規管部分網絡罪行,但不合時宜,今次建議參考了歐洲及其他管轄區做法,刑罰參照本地欺詐及盜竊罪。
公眾利益未有納入新罪行免責辯護
陳政龍指,網絡安全公司的身份或可作豁免,包括網絡安全專家測試系統漏洞。他說,聽到電腦安全研究人士有聲音指,業界管有電腦病毒屬於正常行為,因此需要咨詢公眾學術性質及網絡安全目的能否獲轄免,不過本港沒有規管網絡安全公司的組織,難以界定專業身分,若要落實措施,業界可能要引入註冊制度或發牌。
至於公眾利益是否屬合理辯解,陳政龍指,公眾利益未有納入免責辯護中,因為披露數據行為會引起各種後果,被告須說服法庭公眾利益能凌駕不誠實行為,但公眾利益是否有凌駕性需要討論,「好像硬幣有兩面,(公眾利益)不是一面倒,行為對部分人來說有益,對部分人造成傷害,何謂公眾利益?」他說,另外亦須討論如何避免辯解被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