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處:選民申請6月2日前須遞交 新登記地方選民須交住址證明
撰文:林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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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事務處今日(5月23日)提醒,合資格的個人或團體,如未登記為地方選區、功能界別或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民或投票人,又或者住址或其他登記資料有變更,需於6月2日或之前遞交登記申請,才可被納入9月發表的選民或投票人登記冊。
發言人指,本月1日起,新登記為地方選區選民人士,亦須提交住址證明。另外,為盡量便利選民,不論是選民登記申請,還是已登記選民更新住址,若屬房署或房協轄下公屋登記住客,可獲豁免提交住址證明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