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若驊網誌:國安法清楚列明罪行元素 否認控罪含糊
撰文:鄭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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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鄭若驊發表網誌,指香港刑事司法制度一直發揮關鍵作用,確保罪案得以有效偵查、刑事案件獲公正並有效率地處理,同時保障各方在過程中的權利。
鄭若驊表示,最近有人針對香港刑事司法制度作出無理批評,指稱《香港國安法》或其他本地法例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控罪「含糊」。鄭若驊指,《香港國安法》清楚列明構成每項罪行的元素,包括犯罪行為和犯罪意圖,又引用唐英傑案,指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解釋了「煽動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罪」的罪行元素,而法庭的裁決理據可隨時在網上查閱。
此外,香港刑事司法制度中,被告可通過不同的渠道就某項控罪要求提供更詳盡清楚的詳情,亦可就有欠妥善的控罪作出投訴,法庭會就所有程序問題作出適當的考慮及公平的裁決。
檢控至審訊時間 要視乎多項因素
部份被控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被拒絕保釋,還柙超過一年,鄭若驊指亦有部份被告已被獲准保釋,當中包括前立法會議員。她補充,每宗案件由提出檢控直至審訊之間所需的時間,要視乎多項因素而定,例如是否需要進一步調查、被告人是否需要時間取得法律意見以考慮其抗辯及與控方進行答辯商討、辯方是否需要法庭核證翻譯文件或提出需要在審訊前先處理的申請,強調所有申請均按照既定程序處理,並充分遵循正當程序。
至於執法權方面,鄭若驊表示執法機關可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向法院申請提交令或限制令,以調查有組織罪行或防止疑犯耗散財產。該等命令可由法官在內庭應單方面申請而發出。她解釋,為防止疑犯銷毀證據、耗散犯罪得益或作出其他阻礙調查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有必要透過單方面申請授權,這亦是許多司法管轄區的常見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