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冤案丨官質疑問題「師爺」怎受聘 律師會研驗證應徵者資料

撰文:周禮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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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有青年被判販毒罪成,最近上訴得直,上訴庭對案中代表青年的法律團體及控方提出質疑,例如曾被定罪的「師爺」為何能在律師行找到工作,又質疑「師爺」為何可以探訪正被還柙的上訴人。

香港律師會解釋事件,《法律執業者條例》要求所有事務律師行或外地律師行的受聘員工都獲律師會的批准才可工作,惟執行上面對不少問題,例如律師會無法取得所有人的刑事紀錄,未合資格僱員更多達1.6萬人,強調律師行應自行向潛在應徵者了解相關紀錄。

香港律師會表示,他們會與警方檢討查詢刑事紀錄的程序,並與執法部門討論有關法律探訪的審核程序,並檢視、研究有關程序如何改善。律師會亦指,如果發現任何律師違反《法律執業者條例》,將按程序調查,不排除轉交律師紀律審裁團作紀律聆訊。

香港律師會昨日(19日)解釋,《法律執業者條例》要求所有事務律師或外地律師的僱員都需要經過香港律師會批准,不過本地及外地律師行有約1.6萬名不合資格職工,律師會無法取得所有人的刑事紀錄,認為法例是要求律師行作為守門人,確保員工符合規定,而有不誠實刑事案底的人會交由律師會批准。

律師會強調,當警方確認今次涉事法律工作者的刑事紀錄後,已在8月17日發出緊急通知,通知所有律師行有關人士受制於《法律執業者條例》,任何會員如果希望聘請此人或補償此人,都需要書面向律師會申請。

條例執行有難度 律師行可以不知情為由抗辯

律師會指,由於他們無法接觸所有未合資格員工的刑事紀錄,而經審核名單亦是只供參考,律師行理應自行向潛在應徵者了解先前的紀錄,而如果應徵者有意隱瞞,或者律師行忽略查問,亦可以不知情作為抗辯理由,令條例運作的難度增加。

律師會表示正積極檢視如何改善有關的監管措施,並會與警方溝通查詢刑事紀錄的程序,研究有否更有效的渠道驗證律師行應徵者在條例要求下提供的資料。

將與執法機構研檢視審批法律探訪程序

另外,就法庭對於該有案底的師爺為何能夠到探訪,律師會表示,師爺本身無法以個人身份作法律探訪,而是需要被律師會批准的獲授權書記才能法律探訪,但即使如此,亦有機會需要由律師陪同。律師會表示,他們曾發出通告,清楚解釋有關法律探訪的要求,而所有探訪申請都由相關執法機構審查,律師會將就此與執法機構聯絡,研究如何檢視有關程序。

至於今次涉事師爺的過往紀錄,律師會表示難以評論任何個人的過往紀錄,但強調如有理由相信有事務律師或外地律師違反《法律執業者條例》,律師會將按程序進行調查,不排除將案件轉交律師紀律審裁團作紀律聆訊。

一名20歲馬姓青年,2016年涉答應洪姓友人借出地址收取包裹,但報稱不知內藏逾1公斤可卡因,最終亦無收件,惟事後與朋友雙雙被控企圖販毒罪。及後他在朋友介紹的律師團隊說服下承認控罪,其友人的販毒罪獲撤控。青年後來被裁定罪成判囚23年,今年8月11日終上訴得直,當庭釋放,而當時遊說他的「師爺」被揭發曾有強姦、搶劫和恐嚇等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