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將修訂國旗國徽法 禁網上辱國旗 檢控時限延長至兩年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今天(11日)向立法會提交《2021 年國旗及國徽(修訂)條例草案》,修改《國旗及國徽條例》,並於下周三的立法會首讀及二讀。
根據修例草案,修例分六個主要範疇,其中將修改《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條,就侮辱國旗或國徽加入更具體的條文,包括禁止「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國旗、國徽或其圖像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及「故意發布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或踐踏國旗、國徽或其圖像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的情況,意圖侮辱國旗或國徽」。
同時,修例草案建議將檢控時限長至警務處處長發現或知悉有關罪行的日期之後一年內,或犯該罪行的日期之後兩年內。
規定不得隨意丟棄國旗或國徽
政制局指,行政會議昨天(10日)建議,行政長官指令向立法會《 2021 年國旗及國徽 (修訂 )條例草案 》,藉以實施人大常委會通過修訂的《國旗法》及《國徽法》之相關條文。局方解釋,當局建議以修訂《條例》而非公布形式,實施該兩部經修正的全國性法律,不單符合「一國兩制」的原則,也與實施《國歌法》的做法一致。
《草案》建議修訂有關「不得不適當使用國旗及國徽」部分,規定任何人「不得倒掛、倒插國旗,不得倒掛國徽,以及不得以任何有損國旗或國徽尊嚴的方式展示或使用國旗或國徽」、 「不得隨意丟棄國旗或國徽」、主辦方須在某活動結束後收回或處置國旗或國徽等。
禁國旗載於日用品
《草案》建議擴大禁止將國旗、國徽用作某些用途的範圍,禁止將國旗或其圖案展示或使用於註冊外觀設計或商業廣告,同時將原定有關禁止展示或使用國徽或其圖案作某些用途的適用範圍,至涵蓋註冊外觀設計、商業廣告或日常用品;同時修訂《註冊外觀設計條例》和《註冊外觀設計規則》 ,訂明載有國旗或國徽的外觀設計不屬「可予註冊」。
草案修改《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條,就侮辱國旗或國徽加入更具體的條文,包括禁止「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國旗、國徽或其圖像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及「故意發布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或踐踏國旗、國徽或其圖像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的情況,意圖侮辱國旗或國徽」。
局方指修例後,不論是在現實生活還是虛擬世界中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旗及國徽的行為,均屬犯罪,條文訂定的刑罰水平維持不變,即最高可處以第五級罰款及監禁三年,與《國歌條例》有關侮辱國歌的刑罰水平一致。
局方指,由於上述侮辱行為可能涉及使用互聯網和社交媒體(例如在 Facebook 發布被玷污的國旗的圖像) ,為了讓警方有足夠的時間完成調查,《草案》建議把檢控時限延長至警務處處長發現或知悉有關罪行的日期之後一年內,或犯該罪行的日期之後兩年內,以較早者為準,與《國歌條例》就類似罪行所訂的相同。
《草案》亦涵蓋國旗及國徽教育部分,建議規定教育局局長須就將國旗及國徽納入根據《教育條例》第 3(1)條所界定的小學教育及中學教育發出指示,當中涵蓋小學及中學,而 不論其資助模式及課程,就每日升掛國旗及每週舉行升國旗儀式的事宜,向指明學校(即根據 《教育條例》 第 3(1) 條所界定的提供幼兒教育、幼稚園教育、小學教育或中學教育的學校) 發出指示。
《草案》將於周五(13日)刊憲,並於下周三(18日)的立法會會議首讀及二讀,其後交由內務委員會決定是否成立法案委員會審議,再交付立法會恢復二讀及三讀。
政府發言人表示,政府已在今年二月就修訂《條例》的建議方向及內容諮詢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委員對建議方向表示支持。 發言人補充,《條例草案》將於八月十八日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和二讀。特區政府會全力配合立法會的審議工作,爭取盡快通過《條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