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防起底 兩級制罰則最高罰100萬元囚5年 具域外管轄權

撰文:周皓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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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計劃修例打擊「起底」行為,今(14日)向立法會提交《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草案》,並將於後日(16日)刊憲。政府建議設兩級制罰則,第一級罪行即在未獲當事人同意披露個人資料,而披露者有意圖或罔顧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受指明傷害,一經簡易程序定罪,最高罰款10萬元,監禁2年。
第二級罪行即未經同意披露當事人資料,對當事人或家人構成了指明傷害,一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被判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政府建議新訂條文將有域外管轄權,即不論披露資料行為是否在香港境內或境外發生,私隱專員亦可送達停止披露通知。

指定傷害包括滋擾騷擾、心理傷害及財產受損

政府提交的法案列明指定傷害包括對該人的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對該人的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或該人的財產受損。

政府建議加入新條文賦予私隱專員權力,使專員能就相關罪行進行刑事調查並提出檢控,專員會審視每宗個案的嚴重性,決定是否以其名義行使檢控權力,抑或將較嚴重或懷疑涉及干犯其他罪行的個案轉介警方或律政司跟進。

就刑事調查權方面,政府文件建議私隱專員可要求任何人提供相關文件、資訊或物品,和要求任何人回答相關問題,以協助調查相關罪行,並賦權專員申請手令進行並搜查處所,以及檢取材料供指明調查之用。

賦權私隱專員向網絡商、社交平台送達停止披露通知

政府文件建議私隱專員可在某人在未獲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意圖或罔顧導致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的情況下,送達停止披露通知,規定網絡服務供應商、社交媒體平台等須於指定時間內採取停止披露行動。

文件指出,由於網絡世界沒有地域限制,新訂條文將有域外管轄權,即不論披露資料行為是否在香港境內或境外發生,專員亦可送達停止披露通知。

文件提到,政府經諮詢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後,有委員強烈認為「披露導致心理傷害」的門檻過高,並難以證明,因此當局建議引入兩級制的「起底」罪行,並將「披露導致心理傷害」門檻從簡易程序罪行剔除,並設較低級別的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