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集結|陳文敏提3點駁判決 指量刑過重:將暴力歸究被告不公

撰文:林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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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名民主派人士包括黎智英、何俊仁、單仲偕、陳皓桓等,承認前年10月1日組織未組批准集結,上周五(28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胡雅文判全案10被告中8人判囚,總刑期分別為14至22月,單仲偕及蔡耀昌則准緩刑2年。
港大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今日(31日)在港台節目指,案中被告沒有參與當日暴力行為,亦沒有展示出任何煽惑暴力的意圖,但法院似乎傾向將其他人引起的暴力事件,一併算到眾被告的頭上,做法不公平;以24個月為量刑起點亦過重,脫離一般大眾的認知。他擔心,是次判決會動搖公眾對法院的信心。

▼眾被告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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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駁一:以24個月為量刑起點過重

陳文敏首先提到,主審此案的法官胡雅文事後據報受到威嚇,強調該行為值得譴責,無論多不同意判決,都可以理性批評、質疑其理據,但不應威嚇法官。

從判決內容而言,陳文敏認為有幾個現象值得憂慮,其一是量刑起點。他指,法院當日以24個月為量刑起點,最終判處各被告監禁14至18個月,身邊不少法律界人士看到判決後都提出一個疑問:「使唔使咁重?」他提到,涉案的人士大都是長期為社會服務,主張理性溫和、不會做暴力行為,24個月的量刑起點顯然過重,而且與過去非法集結、未經批准集結的判刑有所分別,又認為法庭固然有責任維持社會公共秩序,但也須平衡公民的基本權利保障,尤其當被告自身沒有參與或煽惑暴力行為。

陳文敏擔心,如果法院去到一個地步,判決脫離一般社會人士期許和認知、與社會標準脫節,可能令市民對法院失去信心,後果相當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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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駁二:法官似無考慮被告個人意圖

其二陳文敏留意到,控方在審訊期間沒有質疑眾被告堅持集會和平進行。他指法官當日提到,眾被告以為呼籲參與者和平理性非暴力,集會就可和平進行是「天真及不切實際」的說法,背後似乎沒有考慮被告的個人意圖。他提到,刑事罪行的基本原則就是要考慮個人犯罪意圖,除非法官質疑被告的宣稱的意圖並不誠實,否則無法自圓其說。

▼多名被告當日站在隊頭帶令參與者遊行至中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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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駁三:其他人行為不應視為被告責任

其三,陳文敏提到今次判決似乎將其他人的暴力行為,一併算到眾被告的身上。他指一場公眾集會,總會有參與者來歷不明,有機會有人鬧事,而當日案中被告發起的遊行完結後,灣仔和金鐘一帶的暴力事件,卻一併算成被告的責任,他認為值得商榷。

陳文敏反問,如果按照這個邏輯,當社會出現動盪時,是否任何形式的集會都不應舉行,但他引述警方數字指,前年6至10月社會事件最激烈期間,警方批出數十場集會,當中七成都沒有暴力事件。他認為,除非眾被告自己有參與暴力行為,否則將其他人「借機」所做的暴力行為,一併歸咎於被告身上,做法並不公平。

陳文敏指,是次判決內容值得憂慮。(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