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警首引「顛覆國家政權」拉人 一文睇清國安法四宗罪被告
民主派去年發起初選爭取立法會「35+」,逾50名組織及參加者今早(6日)遭警方國安處人員上門拘捕,被指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今次是警方首度引用《港區國安法》中第22條作出拘捕,警務處國安處高級警司李桂華表示,被補人士中,其中6人涉組織及策劃角色,餘下47人涉參與。
根據《港區國安法》第22條,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屬犯罪。刑罰設「三級制」,對於首要或罪行重大者,處無期待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港區國安法》針對四大罪行,警方已先後引用「恐怖活動」、「勾結外國勢力」等作拘捕及控告,隨著今次動用「顛覆國家政權」罪,四宗罪已全部動用。
▼逾50名民主派初選參選人被捕▼
《港區國安法》第22條「顛覆國家政權罪」,有四項條款:
(一)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二)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三)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四)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
李桂華今會見傳媒時表示,3月有人提出「35+計劃」,其後在4月提出「攬炒十部曲」的具體方案,直至6月開始行動變得具體,7月11、12日更舉行初選。
他指初選目的是逼使特首下台,令政府停擺,此舉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令政府不能運作,正正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條的「顛覆國家政權罪」。
恐怖活動罪:國安法首名被告唐英傑 最高囚終身
《港區國安法》在去年6月30日實施,涉及四大罪行,分別是「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現時有4人涉違反國安法被起訴,除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一度獲保釋外,所有人均不准保釋。
首名被起訴的唐英傑,涉在去年7月1日於灣仔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並撞向執勤人員,他被指為脅迫中央或港府或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令警員受傷。唐英傑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至今還押逾5個月,案件由國安法指定法官蘇惠德處理。
根據《港區國安法》第24條,若恐怖活動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分裂國家罪:前「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
前「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為第二名被起訴國安法人士,他早前被控分裂國家罪、洗黑錢、串謀發布煽動性刊物等4罪。鍾翰林被指在去年7月1日至10月27日期間,在港與他人積極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鍾翰林不准保釋,案件交由國安法指定法官蘇惠德處理。
另有「第二代美國隊長」之稱的馬俊文,早前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馬俊文被指多次在商場及警署外高喊「光時」等口號,涉煽動他人組織、策畫、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香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案件由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處理,李運騰指馬俊文早前多次被捕獲釋後,言論更變激進,故拒絕其保釋申請。
根據國安法第20條,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勾結外國勢力罪:黎智英曾獲保釋9天 港府上訴得直需再還押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為第四名被起訴國安法人士,早前被控欺詐等罪,及後再加控國安法的「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他被指在上年7月1日至12月1日期間,在香港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黎智英早前獲高院批准保釋,但港府不滿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最後終院以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爭議為由,批准港府上訴。黎智英僅獲保釋9天,隨即再度還押。
根據《港區國安法》第29條,犯前款罪,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