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保釋|湯家驊:涉違國安法非不可保釋 辯方需證被告不重犯
終審法院昨日(31日)處理,律政司就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以及詐騙案保釋的上訴。控方認為,《國安法》控罪性質嚴重,與謀殺罪及叛國罪相似,法庭一般不會在這些案件中批准保釋,保釋門檻亦應要比一般案件高,不能承受被告潛逃或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終院法官最終批出上訴許可,排期2月1日正審,同時下令再度還押黎智英。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今日(1日)接受電台訪問時指出,根據《國安法》第41條列明,檢控要由律政司書面同意,但不影響犯罪嫌疑人申請保釋,即是犯了《國安法》的人,並非一定不可保釋。
湯家驊於香港電台節目《千禧年代》表示,根據《國際人權公約》規定,在確保被告可如期應訊的前提下,審訊前應給予保釋;而《國安法》第4條寫明《公約》同樣適用,認為有關基本原則並無改變。
他又解釋,本地法庭在考慮是否就刑事案件批出保釋時,會考慮被告會否潛逃、會否干擾證據及證人,以及會否再犯。而《國安法》就涉及多一個要求,法官必需信納被告不會再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因此舉證責任由控方轉到辯方,由被告證明不會再犯。對於控方指《國安法》削弱「假定保釋」原則,湯家驊表示不同意,認為是令保釋門檻提升。
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任何人已經司法程序被最終確定有罪或者宣告無罪的,不得就同一行為再予審判或者懲罰。
湯家驊又引述《國安法》第5條,指被告在未經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質疑為何不能保釋。昨日有媒體引述控方於庭上指,《國安法》條文沒有「無罪假定」,因此法庭考慮保釋條件時不能跟一般刑事案件相提並論,湯家驊在網上撰文駁斥律政司「真丟臉」;其後律政司晚上發出澄清聲明,指報道並沒有準確地反映控方陳詞。湯家驊稱,不想深究律政司有否講到,只想強調「無罪假定」是普通法及「一國兩制」下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不可以輕易削弱。
另外,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資深大律師葉巧琦於同一節目上表示,終審法院批出上訴許可的理由,是基於原訟庭的裁決為本案核心,若給予黎智英保釋,就等同確定原審法官的裁決。葉巧琦對此感到奇怪,指每一宗上訴本應就是針對法官決定的對錯提出爭議,而終院就被告的重犯機會、會否棄保潛逃、控方案情等多方面因素都沒有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