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保釋|國安法無「無罪假定」爭議 律政司澄清是指保釋假定

撰文:翟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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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上周獲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批准,以現金1000萬元等條件保釋,律政司今日(31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3名法官將於下午4時頒布裁決,期間准予黎智英保釋。
控方於庭上表示,一般刑事罪行中法庭維持「無罪假定」法律原則,故被起訴後被告有保釋權利;惟《港區國安法》並非在香港同一個法律體系下產生,條文中亦沒有「無罪假定」,因此法庭考慮保釋條件時不能跟一般刑事案件相提並論。
身兼行政會議成員的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在Facebook撰文時與政府一方唱反調,指《國安法》第5條已清楚寫明,未判罪前任何人必須「假定無罪」,批評控方律師在終審庭上的有關言論「真丟臉」。
律政司晚上發出澄清聲明,指控方在庭上所指,是《香港國安法》有關批准保釋的條文涉及是否有「保釋假定」(presumption of bail)的議題,而非報道所指《香港國安法》的條文中沒有無罪假定,認為相關報道並沒有準確地反映控方的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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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在庭上指,原審法官錯誤地評估證據的強弱及風險,但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反駁指,終審法院不會審視證據而就事實作出裁決,只會處理法律爭議。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鄧樂勤就表示,《港區國安法》的存在不影響本港法庭一貫考慮刑事案件保釋的做法。馬道立法官補充指,包括「無罪假定」原則。

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任何人已經司法程序被最終確定有罪或者宣告無罪的,不得就同一行為再予審判或者懲罰。
《港區國安法》第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