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政府歡迎判決 認同蒙面者隱藏身分違法損害法治
撰文:羅家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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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反修例運動期間,政府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緊急法)訂立《禁止蒙面規例》(禁蒙面法),禁止市民遊行時蒙面。終審法院今日(21日)就相關司法覆核案頒下判辭,裁定《緊急法》不違憲,無論在和平合法或非法集會,皆不能蒙面。
政府歡迎終院裁決,又稱完全同意終院指出,在尋求為社會利益和個人權利兩者之間取得公正的平衡時,需考慮香港的整體利益,「蒙面違法者隱藏身分,以為不用受到法律制裁而作出違法行為,實屬對法治的損害。」
政府表示,終院確認《緊急條例》在本質上需賦予行政機關寬廣且具彈性的立法權力,以迅速及充分應對緊急或危害公安的情況,強調在緊急或危害公安的情況下,應交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認為符合公眾利益時,就訂立規例作出決定。同時法院指,當立法會未能及時甚至無法運作,以對有關緊急或危害公安的情況作出回應並通過必需的法例,有需要授予該些立法權力。
對於《禁止蒙面規例》,政府稱終審法院注意到一些權利,受蒙面法所施加的限制影響,但強調此等權利並非絕對權利,而是可受到合法限制的,包括公眾安全、公共秩序,以及保障他人權利和自由方面;終院亦認同《禁止蒙面規例》的預防和阻嚇性質十分關鍵,而避免和平的公眾集結演變成暴力衝突是其正當目的之核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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