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局|駱惠寧提國安法仍待完善 至少涉三方面 京部署下階段工作

撰文:文維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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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實施近半年,中聯辦主任駱惠寧今日(12月4日)在國家憲法日座談會上表示,國安法填補了香港長期法律漏洞,幾個月來「威力初顯」,香港進入了由亂向治的關鍵時期,又提到國安法的許多規定,還需要轉化為完善的制度機制,得到香港行政、執法、司法機關的切實執行。
北京為香港度身訂造國安法,震懾力強勁,除了街頭暴力示威消聲匿跡,半年來有人退出政壇、解散組織以至流亡海外,國安處執法亦雷厲風行,多名社運人士涉違反國安法被捕,加上人大決定DQ四名議員,重新劃下香港政治規矩,民主派抗爭空間大幅萎縮。
國安法穩住香港局勢後,下一階段工作是建立健全有效的執行機制,將國安工作具體化、制度化,從加強教育宣傳、確立公職人員宣誓制度等多方面著手,鞏固己方陣地,壯大力量。可以說,駱惠寧的講話反映中央對港工作,已進入鬥爭的第二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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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修例風波,令香港陷入一場前所未有的管治危機,《基本法》23條未能立法,成為維護國家安全的明顯「短板」,最終由北京主動出手制定「港區國安法」,重擊本港反對陣營勢力,不止消除街頭示威,連帶議會、教育、媒體等各個領域,都迎來一次天翻地覆之變化。

自國安法通過後,多名社運人士被警方國安處拘捕,包括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勾結外國勢力等罪、前「學生動源」鍾翰林被控分裂國罪,在民主派而言,可說是人心惶惶,不少人寧離開香港續打「國際線」,最新一例是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宣布流亡。

人大DQ重劃政治規則

北京重新制定政治遊戲規則,更加體現在立法會選舉問題上。今年7月,12名民主派人士被選舉主任取消參選資格,當中牽涉五大理據,如支持港獨、民主自決;尋求外國政府或政治組織干預有關特區事務;原則上反對人大常委會制定《港區國安法》等。

被DQ的12人當中,包括4名民主派立法會議員楊岳橋、郭榮鏗、郭家麒及梁繼昌,共同點都是曾尋求外國制裁香港,明顯踩中北京「紅線」。出人意表的是,緊接的8月人大常委會決定第六屆立法會議員延任不少於一年,沒觸及4名議員資格問題,這反而令民主派陷入去留兩難困境,最終泛民以民調方式決定留任。

不過,復會後的立法會情況似無改善,點人數、拉布仍不斷,至今年11月,人大常委會突然就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作出《決定》,尋求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區事務、不符合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者,一經依法認定,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楊岳橋等4人隨時被DQ。按北京說法,這次人大決定是將禍國亂港者驅逐出特區管治架構,由「一國兩制」下的政治規矩,變成具體法律規範。

北京連出猛招後,令香港進入「由亂向治」,下一步就是鞏固力量,擴大勢力,在公務員宣誓、改革通識科等各個範疇上,進一步建立己方優勢,進入另一階段的「鬥爭工作」。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資料圖片)

劉兆佳:「提醒」司法機構負起維護國安責任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分析,駱惠寧提及的「完善制度機制」,至少涉及三方面,第一是確立公職人員宣誓制度,強化「愛國者治港」的底線標準及政治規矩。根據國安法第6條,香港特區居民在參選或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

劉兆佳指,特區政府正研究修訂《宣誓及聲明條例》及《立法會條例》等本地法例,以好地反映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並訂立違反誓言的行為準則及後果,對象不止政府官員、立法會議員、司法機關人員,亦可能涵蓋區議員、特首選舉委員會委員,以至更廣義的「公職人員」,例如證監會、金管局等法定機構。劉兆佳指,港區國安法主要講及大原則方針,具體工作由特區政府負責,就宣誓安排修例是落實國安法的重要舉措,劃下政治遊戲規則,確保特區政權架構以愛國者為主體。

另一個需加以完善的地方是國家安全教育及宣傳工作。國安法第9、第10條要求特區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以及通過這些平台開展國家安全教育。劉兆佳指,教育界具有重要戰略地位,而界別內以反對派力量較大,過往推行國民教育屢屢受阻撓,但國安法通過後,將重點加強年青人的教育宣傳,建立一套恆常化模式,從小培養學生維護國家安全意識。

不過,要真正落實好港區國安法,除了是行政機關的工作,近來處於風口浪尖的司法機關,角色亦備受關注。駱惠寧在演講中指,國安法需要轉化為完善的制度機制,後面還有一句:「得到香港行政、執法、司法機關的切實執行」。劉兆佳指,目前雖有人被國安法起訴,但未有定罪案例,實際效果如何不得而知,而中央是特別關心審判工作,他認為駱惠寧是希望「提醒」司法機構,要負起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直言過去有個別法官對反修例案件採取「寬鬆態度」。

人大陳勇認為區議員必須宣誓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陳勇則表示,駱惠寧的講話再次反映《憲法》和《基本法》是共同構成特區的憲制基礎,只有在《憲法》和《基本法》共同保障下,「一國兩制」的方針政策、香港的繁榮穩定才能得以長期保持。

對於港府正研究修訂《宣誓及聲明條例》及《立法會條例》等本地法例,以反映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陳勇指出,大部分建制派均認為使用公帑的機構人員均需宣誓,他個人認為區議員必包括在內。他又提到,在訂立《港區國安法》後,港府仍有責任就《基本法》23條立法,若日後有人挑戰《憲法》和《基本法》的底線,中央將必定會依法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