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DQ|法理依據何在? 林鄭舉多條法例 稱DQ非行政機關說了算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今日(11月11日)就香港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作決定,因宣揚或者支持「港獨」主張、拒絕承認國家對香港擁有並行使主權、尋求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干預特區事務等行為人士一經依法認定,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相關決定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宣佈。政府其後隨即宣布,於原定今年9月立法會選舉中,被裁定提名無效的現任議員楊岳橋、郭榮鏗、郭家麒、梁繼昌4人,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
決定中有關「一經依法認定」一詞引來關注,到底有何客觀準則可言。特首林鄭月娥同日下午見記者期間,列舉多條法例,包括《基本法》第104條、國安法等,認為所有法例都是有根有據,聲稱DQ並非行政機關說了算。
有記者問到,今次決定是否「僭建」程序讓特首DQ議員,是否直接跳過法院,存在「行政獨大」的情況,另外,什麼才叫作「依法認定」。
林鄭回應指,是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沒有賦權行政長官,決定的第一段明確規定,做了一系列不擁護、不效忠《基本法》和特區的人,依法認定後就會失去資格,此決定適用於第七屆選舉中被裁定提名無效的人,並由特區政府宣布,因此不存在行政機關獨大。她指,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最高權力機關的常設機構,憲法上有職能去解釋、督導憲法的實施。人大常委會8月11日決定,本屆立法會結束後繼續履行職責的問題,當時未觸及議員資格的狀況。因此她指,延任議會的權力來源是人大常委會,今次DQ是弄清楚上一次未處理的地方。
關於「依法」的問題,林鄭指香港是法治社會,政府會依法辦事,法律也有不同條文。林鄭列舉多條與立法會議員資格有關的法例,如《基本法》第104條有關宣誓的要求、宣誓後違反誓言的法律後果;有關選舉主任的法定權力,已分別在《立法會條例》、《選管會條例》中有所規定;根據《立法會條例》第73條(7),如政府認為某人已喪失議員資格而該人以議員身份行事,律政司可作法律程序;《基本法》第79條也指明多個情況下,立法會主席可宣告某人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國安法》第35條指明,任何人經法院判決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即會喪失參選立法會資格,已宣誓就任的也會喪失資格。所以林鄭表示,這就是「依法認定」的內容,不是行政機關說了算。
▼四名被刊憲取消資格議員見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