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點建制修《內務守則》3重點 選舉主席、傳召官員議案難再拉布
立法會延任一個月,民主派在各大小委員會選舉主席的程序拉布,大會點人數鐘聲亦響過不停,近日傳出人大常委會將出手,制定框架DQ民主派。
在此之前,建制派上周已率先在議事規則委員會上動議修改《內務守則》,當中有三大重點,包括改變大會審議的部分議案辯論次序,將傳召官員的議案排在議員無約束力議案之後,減低泛民提出傳召官員的機會。
建制派提出在《內務守則》提出的3項修訂,目前仍屬方向性,未有具體條文,但實際內容已相當具體。在選舉委員會主席及副主席方面,擬修訂的《內務守則》條文為第20(c)、20(d)條、第21(e)條、第22(f)條,分別內務委員會、法案委員會、事務委員會的主席選舉程序;而《內務守則》附錄IV,即選舉委員會主席及副主席的整個程序細則。
選舉委員會主席:不設發言環節、不可即時提名
根據建議,委員會正副主席的選舉須參照立法會主席選舉的提名機制,在選舉會議前要以書面提交秘書處;而提名限期結束後亦不可撤銷提名。建議亦指,在同一次選舉程序中,任何一位委員身份不可重疊,不可同時身兼任何提名的提名人、和議人或被提名人。
另一較大的改變,是建議選舉程序則不設發言環節,包括候選人自我介紹政綱、接受提問、發言或辯論。按上述建議,日後民主派不能再在主席選舉時,繼續現時透過即時提名、多重提名,及在選舉中發言的方式拉布;簡而言之,建議通過後的主席選舉,只餘下直接公布提名人,以及直接投票選出主席的程序。
半小時選舉無結果 內會主席提名另一主持人
就選舉主席,建制派還有一招「殺手鐧」,就是內會主席有權訂明所有其他委員會正副主席選舉的日期、地點、時間;如果在首次會議30分鐘後未能選舉主席,內會主席將提名另一主持人,再訂明日期、地點、時間,甚至連選舉的「方式」都能訂明;而內務委員會主席的選舉如有同樣問題,則由高一級的立法會主席行使同樣權力。
現行的《內務守則》附錄IV,即選舉委員會主席及副主席的程序當中,只列明「如選舉在立法會每屆任期的內務委員會或事務委員會首次會議上舉行」,並未為選舉設下時限;而現行的提名程序,規定提名在會議上以口頭方式作出「在選舉開始時,主持選舉的委員須即席邀請委員提名委員會主席一職的人選。有效的提名須由一名委員口頭作出,由最少另外一名未獲提名的委員口頭附議,並為獲提名的委員接納。」,在新建議下才變成書面提出。
附屬法例報告發言15分鐘縮至5分鐘
至於縮短附屬法例報告議案的辯論發言時限方面,目前《內務守則》第17(b)條讓議員發言15分鐘,建議提到,希望修改就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報告提出的議案辯論時,每人的發言時間上限,修改至未分環節時每人5分鐘;或每個環節每人5分鐘。
議案動議人及發言的其他議員 | 每人15分鐘 | 每個環節每人15分鐘 |
(如辯論未有劃分環節) | (如辯論劃分環節) |
專責委員會、傳召官員議案次席排後調動
最後一項建議,修訂《內務守則》第13(b)(iii)所述的議案,或可能屬13(b)(viii)所涵蓋的議案,除非先獲得內務委員會通過建議優先進行辯論,否則不會獲得按15條規定,優先於無立法效力的個別議員動議議案進行辯論,改為排在議員提出的無立法效力議案之後。
《內務守則》第13(b)(iii)條:有關委任專責委員會及向專責委員會交付事宜的議案(《議事規則》第78及79條);第13(b) (viii) 條: 不屬於上文所述者的議案,倘獲得通過,會賦權立法會、某委員會、立法會主席或其他人士作出某些作為者,或援用法例或《議事規則》的某些條文者。
此舉的最大效果,是令議員提出的無約束力議案,在排序上調動至政府或議員法案之後,比原則上較重要的專責委員會及未有明文載列的傳召官員議案之前,而在近期會議時間緊張的常態之下,很可能經常無法提出,一直順延。
成立專責委員會曾是泛民提出跟進政治事件常用的手段,但上次修改《議事規則》大幅提高成立門檻後,已成絕響。
過去民主派及建制派均經常使用無約束力動議,表達對特地議題的看法、建議,或者就無權影響的政策作政治表態,例如民建聯蔣麗芸提出的「倡議成立嬰兒基金」、民主派每年提出的「毋忘六四」議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