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上街爭加薪違誓言? 政府:權利非絕對 合規下溝通無影響

撰文:林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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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事務局昨日(12日)向各部門發出通告,要求今年7月1日或以後入職公務員須宣誓或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和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若拒絕簽署聲明或宣誓,將被視為不符聘任條件。公務員工會聯合會總幹事梁籌庭今早質疑通告內容空泛,未有清晰說明公務員不能觸碰底線的準則,令人無所適從,舉例指若公務員因加薪問題上街抗議,會否被視為違反誓言。
局方今日(13日)下午發新聞稿回應指,只要在《職工會條例》的條文和會章規定的前提下,與政府溝通不會造成影響。政府強調,公務員享有言論自由、和平集會和自由結社等權利,但並非絕對,公務員要知道其身份帶來的要求和責任。

公務員事務局指,根據《基本法》和《公務員守則》,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和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是公務員的一貫責任,也是政府和社會對他們一貫的期望和要求,公務員職位的受聘人須明確知悉並接納這些責任。

發言人指,要求公務員宣誓或簽署聲明,是對公務員在《基本法》和《公務員守則》下須背負的責任和期望的公開確認和真切體現,並且讓他們更明確地意識到其公職身分所帶來的責任、承擔和要求,有助進一步保護、鞏固和推廣公務員隊伍要恪守的核心價值,從而確保香港特區政府能有效管治,這項安排亦符合「港區國安法」有關規定。

局方強調,如有人員在職期間涉嫌或被裁定違反聲明或誓言,有關個案會按公務員規則和規例處理,包括《公務人員(管理)命令》或有關的紀律部隊法例下的紀律行動。至於現職公務員的宣誓或簽署聲明的安排,公務員事務局表示,會按照既定的機制進行諮詢,聽取職方的意見。

梁籌庭。(資料圖片)

發言人指,公務員和其他市民一樣,享有《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內賦予的權利,例如言論自由、和平集會和自由結社等權利。但局方強調,與其他司法管轄區一樣,這些權利並非絕對,公務員亦必須清楚知道,公務員身份所帶來的要求和責任。

對於有公務員工會擔憂宣誓要求會影響工會爭取薪酬福利,發言人稱,根據《職工會條例》登記的公務員工會,宗旨大致是為增進政府和公務員作為僱主和僱員之間的了解和合作,就影響公務員福祉事宜,與政府聯絡和討論,「宣誓或簽署聲明的要求對工會在符合《職工會條例》的條文和會章規定的前提下,與政府溝通不會造成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