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選舉〡岑敖暉被拒入閘 選舉主任:明顯要求外國干預港事務

撰文:羅家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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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選舉正值提名期,已報名參選的公民黨楊岳橋、郭家麒、郭榮鏗、鄭達鴻,加上岑敖暉、鄭錦滿、袁嘉蔚和劉頴匡等,共12人今日(30日)被裁定提名無效。
其中區議會(二)選舉主任李翱全回覆岑敖暉時表示,由於他曾尋求外國政府或政治組織干預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事務,到訪丹麥要求機關制裁港府及警員;以及他曾簽署反對「港區國安法」的聲明,未能信納他原則上反對「港區國安法」,亦足以證明他客觀上沒有意圖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故決定其提名為無效。

岑敖暉就丹麥訪問解釋 選舉主任:文過飾非

信中表示,岑敖暉曾與其他人在本年2月到訪丹麥參與不同會議和公開活動,訪問訴求是要求有關機關制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官員和香港警務處人員。雖然岑敖暉回覆時指無意繼續請求外國代表落實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相關制裁措施,亦稱無意圖繼續請求其他外國政府推動類似法律,但選舉主任認為其回覆整體上難以令一個持客觀合理意見的人信服。

選舉主任亦引述岑敖暉指,「《全球馬格尼茨基人權問責法》旨在保障人權,如同《基本法》部分條文……」,即岑認為基於兩者均有保障人權的條文,故同意《基本法》下所保障的人權被侵犯,可由外國透過《全球馬格尼茨基人權問責法》制裁港府並無不妥,此觀點完全無視《基本法》和香港法例下已有處理有關事宜的機制。

選舉主任認為岑敖暉的行為和回覆,明顯地曾請求外國政府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未能信納他無意繼續請求外國代表落實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相關制裁措施,亦沒意圖繼續請求外國政府推動類似法律。選舉主任又指,在一併審視岑敖暉訪問丹麥和挪威發表的公開言論和回覆時,會懷疑岑敖暉是否就訪問一事文過飾非,以期選舉主任信納他真誠地及誠意地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

不信納原則性反對「港區國安法」

此外選舉主任指,曾詢問岑敖暉是否原則上反對「港區國安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作為全國性法律頒布,雖然岑敖暉表示不同意,但選舉主任認為,若他無意原則性反對《香港國安法》,難以理解為何會認同曾簽署的聲明中「義無反顧的反對國安法」一類強烈的措辭,以表達反對制定《香港國安法》。

對於岑敖暉指「支持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卻同時聲稱香港特別行政區原有法例已足夠充份維護國家安全,是完全無視盡早完成維護國家安全立法的憲制責任,令人懷疑岑敖暉是否真正支持《基本法》在「一國兩制」的原則下履行維護國家安全憲制責任的意圖。

被DQ的參選人中,包括袁嘉蔚(左二)、梁晃維(左三)等眾多現任區議員。(資料圖片)

梁晃維:選舉主任稱他「空泛地重申」真誠擁護基本法「不值一信」

同被DQ的梁晃維在社交網站表示,選舉主任說他曾提及「「殖民廿三年」、「重光香港」、「戰爭狀態」、「香港民族」,代表拒絕承認中國對香港行使主權的正當性,或威嚇非法推翻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選舉主任又指梁晃維只是「空泛地重申」真誠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別行政區,主任認為「不值一信」。

此外,選舉主任指出梁晃維雖然宣稱於國安法實施後,已無意再支持國際制裁,但選舉主任「不信任」梁晃維放棄其爭取國際制裁的意向。

而梁晃維曾表示將會「無差別地否決任何政府提出的立法建議」、「逼使政府接受他們的要求」,選舉主任認為他未有就其以往「極端的言論」提供「充份解釋」,其意圖「不言而喻」。

至於國安法,選舉主任指梁在國安法「通過前並且在並未得悉條文確實詳情的情況下」,已「呼籲香港人」拖延「惡法」,令他認為梁確實對國安法表達原則性反對。

劉頴匡:提問僅「走程序」 選舉主任懂「讀心」

新東參選人、「民間集會團隊」發言人劉頴匡亦都被DQ,他表示選舉主任透過書信形式通知他被取消資格原因,包括:一,曾經舉辦支持美國通過「香港民主與人權法」的集會,對美國干預香港事務與予以縱容;二、曾簽署「義無反顧的反對國安法」的聯署,選舉主任認為他簽署該聯署意味原則性反對國安法;三、意圖取得35+後,行使立法會權力迫使政府接納訴求。

劉穎匡形容選舉主任的DQ解釋是一紙笑話,其中第二和第三個啲Q理由是明顯無視候選人及後的解釋。劉穎匡認為所謂的書信往來只是「走程序」,他質疑選舉主任楊蕙心一早已經識「讀心」。

他認為大規模DQ一事令港人放棄選舉,改為專注議會外抗爭。DQ原因中又包括了《港版國安法》的元素在內,不排除未來日子,將會被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