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三千字覆選舉主任:不主張自決、制裁 質疑似被國安錄供詞

撰文:鄭榕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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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選九龍東的前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昨(26日)收到九龍東選舉主任蔡敏君的提問,涉及民主自決、請求外國制裁香港、反對港區國安法等立場,信件長達5頁和附上10項附件,共7條問題,冠絕一眾民主派參選人。
黃之鋒今(27日)提交約3000字、共分28點的書面回覆,他稱反對現行《香港國安法》,但並不反對香港特區根據《基本法》在「一國兩制」、高度自治方針下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他又指,外國政府對港政策為別國內政,他沒有能力及意圖影響他人對港府的態度,重申自已無能力亦無意圖借助外國力量對中國及或香港施加壓力,亦無意請求外國落實對港制裁措施。
他在Facebook發文批評,選舉主任先入為主指控他借助外國力量,似為其羅織違反國安法的罪名,多於核實參選資格,形容自己似是被國安公署邀約錄取書面供詞,而非單純爭辯提名是否有效,「絕不排除這份答辯文件,將會成為日後國安審查的關鍵」。

選舉主任蔡敏君。(政府新聞處圖片)

↓↓↓選舉主任的七條提問及黃之鋒答覆↓↓↓

問題一:推動民主自決? 黃:參選與眾志無關連

選舉主任質疑黃之鋒曾長時間擔任香港眾志秘書長,亦沒有簽署確認書。是否同意上述言行顯示即使他退出香港眾志,但其實仍然有意繼續推動香港眾志的主張,包括「民主自決」?

黃之鋒表示,不主張香港獨立及/或自決,其政治主張符合「一國兩制」方針,並不牴觸《基本法》下的憲制及法律地位,和《中英聯合聲明》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

他表示,其參選決定與過去在香港眾志的身份與職務並無關連,既無意圖亦不可能作出實際行動繼續推動香港眾志的主張。又重申眾志於2020年1月8日通過決議更改組織章程,組織宗旨由「推動香港民主自決」改為「推動香港的民主與進步價值」。

他又指,選管會在7月16日發出的聲明強調確認書其實「並非提名表格的一部分」,候選人可以「自願」遞交確認書。

問題二:

選舉主任質疑黃之鋒仍然有意繼續推動上述「民主自決」的主張,即拒絕接受中央對香港行使主權,拒絕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並主張改變該地位,不符「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質要求。

黃之鋒重申,無意推動「民主自決」的主張,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使主權,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無意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問題三:否認有意繼續請求美國制裁

選舉主任羅列黃之鋒在公開場合作出一些行為及發表一些言論,問他是否仍有意繼續請求美國及其他外國政府落實對港制裁措施? 黃之鋒簡短回覆「否」。

問題四:參選為打「國際線」? 黃:促進世界和平

選舉主任質疑黃參選目的是利用立法會議員身份、職權及便利等,繼續推動你借助外國力量對中國及/或香港施加壓力。

黃之鋒重申,無能力亦無意圖借助外國力量對中國及或香港施加壓力,亦從來沒有借助外國力量於本地從事政治活動。他指自己一直積極推動國際社會支持中國政府實踐《中英聯合聲明》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並鼓勵香港特區政府按《基本法》及一國兩制原則實踐高度自治。

他又指,參選目的是要利用立法會議員的身份,在立法會內參與跟「國際戰線」相關的範疇,包括但不限於加入保安事務委員會或相關法案委員會討論有關《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的議程,#促進世界和平。他反指,工聯會陸頌雄、自由黨鍾國斌、建制派何君堯過去亦曾到訪英國和蘇格蘭議會。

在民主派初選以最高票姿態入局的九龍東參選人黃之鋒今天(26日)收到九龍東選舉主任蔡敏君來信,信件長達五頁和附上十項附件。(資料圖片/鄭子峰攝)

問題五:借助外國力量對港施壓? 黃:外國對港政策為別國內政

選舉主任指,關請求外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官員實施制裁的言行,其實是借助外國力量對香港施加壓力,質問他如何符合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區的實質要求。

黃之鋒回覆,外國政府對港政策為別國內政,他沒有能力及意圖影響他人對港府的態度,又指港人與國際社會交流實屬正常。就如行政會議召集人陳智思、行會成員張國鈞、葉劉淑儀、廖長江等人亦有親自赴美向美國議員進行解說,故此並不構成「借助」外國力量干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內部事務。

問題六:反對國安法? 黃:內容多處與《基本法》條文抵觸

選舉主任質疑黃之鋒發表題為「抗爭派立法會參選人立場聲明」的貼文反對國安,等同反對港府履行維護家安全的憲制責任。

黃之鋒稱,他反對現行《香港國安法》,但並不反對香港特區根據《基本法》在「一國兩制」、「高度自治」方針下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

他相信香港原有的多項法例已可有效維護國家安全,而《香港國安法》內容多處與《基本法》條文相抵觸,衝擊獨立的司法制度及侵犯香港居民受《基本法》保障的各項自由,因此反對《香港國安法》的單方面頒布及執行。

問題七:否決預算案? 黃:無礙效忠特區

選舉主任質疑黃之鋒若當選,會否決所有政府向立法會提出的法案、議案及財政預算案,以逼使政府回應其訴求。

黃之鋒否定該講法,指立法會議員是否運用否決權乃至財政預算案以及其他重要議案是否獲得通過,則視乎特區政府與立法會之間的互動、議案的內容以及特區政府是否願意回應訴求解決問題。議員可依從人民意願去對政府議案作出支持、反對或棄權的決定。即使否決議案亦無礙他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