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鄭若驊指被定罪者永遠喪失參選資格 稱不屬於無理限制

撰文:吳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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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第三十五條訂明,「任何人經法院判決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即喪失作為候選人參加香港特別行政區舉行的立法會、區議會選舉或者出任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公職或者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資格」,惟未有訂明禁選限期。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回覆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提出的書面質詢,指由於該規定沒有就被判犯罪者喪失資格設定時限,故可被理解為永遠喪失資格。

林卓廷就《港區國安法》提出書面質詢。(資料圖片/梁鵬威攝)

鄭若驊在回覆中指出,由於該規定沒有就被判犯罪者喪失資格設定時限,所以可被理解為永遠喪失資格,又指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所述,公民可在不受無理限制下享有參與公眾生活的權利,不過被法庭定罪的人,是犯了危害國家安全的嚴重罪行,認為這不屬於「無理限制」,又指根據現行《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39(1)(c)條,也規定已被裁定犯叛逆罪的人即喪失在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及當選為議員的資格。

嫌疑人不得保釋 鄭若驊稱不違反假定無罪

林卓廷提到,《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二條訂明,「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他問到有否評估該條文中「繼續」的用語有否假定嫌疑人或被告人確實有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以致該條文因載有該用語而抵觸第五條的下列規定:「任何人未經司法機構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

鄭若驊則指,根據第五條規定,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應當堅持法治原則,強調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又指根據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亦規定,香港執法、司法機關在適用香港現行法律有關羈押、審理期限等方面的規定時,應當確保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公正、及時辦理,第二款則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

鄭若驊續指,第五條的無罪假定原則列於《港區國安法》第一章總則之內,第四十二條亦要求司法機關在適用有關羈押的規定時,應當確保案件公正辦理,強調規定沒有違背列於總則之內的無罪假定原則,被告人可享有公正審訊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