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馬道立:特首任命指定法官 須按才能而非政治因素

撰文:林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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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今日(7月2日)就港區國安法發表聲明,指行政長官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任命法官,做法沿用已久。他又指,國安法下的指定法官,任命時只應考慮其本人的司法及專業才能,不應考慮政治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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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道立指,國安法第四十四條提到行政長官應當在各級法院指定法官,負責處理與《國家安全法》有關的案件和上訴。他表示,只會關注以上議題,其他細節不宜評論。

馬道立指,「指定法官」及相關的法庭運作必須符合《基本法》的規定,這一點至為重要,因此指定法官只能包括根據《基本法》的規定而任命的法官,他們都是來自司法機構的現任法官,這已在《國家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訂明。他指,按照《基本法》第八十八條而任命的法官,都是根據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擔任主席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由行政長官作出任命,這個安排在香港一直沿用已久。

他又指,指定法官跟所有法官一樣,其任命必須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及專業才能,這是任命法官時須考慮的唯一準則。這亦表示法官的指定不應根據任何其他因素,例如政治上的考慮因素,這個做法確保法庭在處理或裁斷任何法律糾紛時,只會考慮法律和法律原則。

基本法明確允許外籍法官 故不排除在外

有關法官國籍問題,馬道立指擁有外國國籍的法官並不排除在指定法官之外,因他們是根據《基本法》明確允許而獲任命在香港出任法官。他指,這些法官包括來自普通法適用地區的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認為他們對香港貢獻良多,行政長官亦多次就此予以肯定。

不過馬道立指,未被指名為指定法官並不意味其不適合獲指定,因在考慮個別法官是否適合獲指定時,必須考慮所有法律上的反對原因,例如:第四十四條所列出的反對原因,或任何基於偏頗或合理地給人偏頗的觀感而提出的反對原因,或其他法律上的反對原因。他提到,當指定法官的任期屆滿時,其他合適的法官亦可獲指定成為指定法官,這個安排尤其適用於來自普通法適用地區的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

最後馬道立提到,有關案件的排期、處理、委派哪一位或哪些法官負責處理案件或上訴,乃由相關級別的法院領導決定,這些事宜全然屬於司法機構的職責範圍。他指,司法機構的獨立性和法治乃是香港社會的基石,並受到《基本法》的保障。保持和維護司法機構的獨立性和法治,乃是香港司法機構的使命和憲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