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國安架構公開 國安公署人員由中央相關機構派出

撰文:翟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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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日(30日)公布《港區國安法》詳細條文。其中一個關注焦點是中央將在香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是繼中聯辦、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及解放軍駐港部隊後,中央在港豎立的第四支旗。
今日公布的條文列明國安機關架構,包括國安公署及國安委員會的組成架構,當中駐港國安公署人員由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聯合派出,負責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惟並未詳細交代國安公署的選址。港區國安委則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等。
另一關注點是由香港警隊的專責隊伍,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日前接受媒體訪問,指部門會在法例通過的第一天投入運作,亦承認擴大編制自然涉及向立法會申請撥款。但立法會會期將於7月18日完結,有關撥款不大可能在會期結束前通過,有機會按照過往做法繞過立法會,由其他基金或部門領受公帑。

公署人員由中央國安有關機關派出

據《2020 年全國性法律公布》指,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下稱「公署」)人員由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聯合派出。公署職責包括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就維護國家安全重大戰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信息;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港區國安法》規定公署人員須遵守全國性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並接受國家監督機構監督。公署的經費由中央負擔。

三特定情形可就案件行使管轄權

另外駐港國安公署可於特定情形,就《港區國安法》規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特定情形是指經特區政府或中央駐港國安公署提出,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的以下三種情形,包括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區管轄確有困難;出現香港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港區國安法》的嚴重情況;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

執行職務不受特區管轄

公布中列明,國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員依據《港區國安法》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持有公署制發的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人員和車輛等在執行職務時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人員檢查、搜查和扣押,而公署及其人員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和豁免。另外公署依據本法規定履行職責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有關部門須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對妨礙有關執行職務的行為依法予以制止並追究責任。

選址未公布

翻查資料,原使用位於灣仔新華社舊址的中聯辦,於2001年買入並遷到由招商局興建的西港中心;外交部駐港公署的用地則由港府以象徵式地價1000元所批,為半山波老道的一幅政府用地;而駐港部隊是根據中英聯合聯絡小組協議,接管駐港英軍原來駐守的14幅軍事用地及總部,駐軍費用根據《基本法》第14條由中央人民政府負擔。

按此推論,駐港國安公署的選址有三個可能:一是由港府撥出政府用地並收取象徵式地價,二是中央自行購入土地或樓宇,三是使用港府現有物業或辦公室。值得一提的是,中聯辦在港持有至少757個物業單位,國安公署亦不排除借用中聯辦物業的可能。作為中央在港第四機構,相信國安公署的級別必不下於外交公署的副部級乃至中聯辦的正部級,為了體現中央的在港治權及對國安事務的重視,參照中聯辦設立獨立辦公大樓的機會最大。

港區國安委由行政長官任主席 

香港政府方面,《港區國安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港區國安委),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負責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主要責任,並受中央人民政府監督和問責,成員包括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按《港區國安法》第16條規定的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港區國安委下設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秘書長由行政長官提名,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公布中指港區國安委的職責為分析研判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政策、推進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及協調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港區國安委的工作不受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另外港區國安委設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列席港區國安委會議,就相關事務提供意見。據悉,國安委的秘書長將由特首辦主任兼任,而目前特首辦主任為陳國基。

警務處及律政司將成立新部門 專門處理國安事務

警務處將組成新的部門,架構、性質參考以前的政治部,隸屬副處長,會新設多一個副處長職位,掌管與國安法相關執法事務,部分人手從保安部抽調。

根據《港區國安法》,警務處及律政司,將設立專門處理維護國家安全事務部門。就《港區國安法》規定的犯罪案件,除特定情形外,香港特別行政區行使管轄權,包括立案偵查、檢控、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依照的是《港區國安法》和香港特區本地法律。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採取特區現行法律准予警方調查嚴重犯罪案件的各種措施以及其他《港區國安法》規定措施,包括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人由行政長官批准的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搜查處所、要求有關組織或個人回答問題、提供資料、移除訊息等。港區國安委在《港區國安法》下,獲授權為採取上述措施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律政司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檢控部門負責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檢控工作;任何人未經律政司司長書面同意,不得就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提出檢控。律政司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若原訟法庭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則應由3名法官組成審判庭。各級法院指定法官負責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外,審判應當公開進行,判決結果應當一律公開宣布。「指定法官」是由行政長官經諮詢港區國安委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後,從各級法院法官中作出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