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U Mask︳特首行會前見記者開場發言及答問全文 獨欠林鄭一句話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早(23日)出席行政會議前見記者,期間因所戴「銅芯口罩」頻頻下滑而忍不著稱「今日個口罩麻麻地,唔知點解,可能洗得多,鬆咗」。
然而,行政長官辦公室下午二時透過新聞處發稿,行政長官於行政會議前會見傳媒開場發言及答問內容時,卻沒有記錄了上述一句。
以下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日(六月二十三日)上午出席行政會議前會見傳媒的開場發言及答問內容:
行政長官:各位傳媒朋友、各位香港市民,早晨。上星期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草案進行了初審;其後,新華社亦公布了草案的說明摘要,當中包括了這條法律草案的一些主要內容。我認為已公布的法案的主要內容,不少都有助釋除過去一個月公眾發表的一些疑慮或關注,我今日會重點談談我在這方面的看法,稍後亦會解釋關於指定法官這個概念。
第一,過去一個月,即自從五月二十二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發表會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立法的決定,五月二十二日至今剛好一個月。在這個月內聽到有一些公眾疑慮,譬如第一點,指這次立法工作是否符合「一國兩制」和《基本法》。如果大家看過已公布的法律主要內容,它是非常明確地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對國家安全事務是有根本性的責任,而維護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是所有中國人──包括香港市民──的共同義務。從這個角度看,它不但沒有違反「一國兩制」的原則和《基本法》的內容,事實上是可以改善或健全我們在「一國兩制」的制度體系內如何保障「一國兩制」。簡單來說,如果發生很多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一國」受到損害,那麼「兩制」亦會失去穩固的基礎。任何人如果在這種情況下,仍然認為今次的立法是破壞「一國兩制」,我覺得可能這些人從來都沒有把「一國」放在眼內。
第二個聽到的公眾關注,就是今次國家層面立法是否合憲、合法。這是一條全國性的法律,由全國最高的權力架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出了一個《決定》,授權給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立法。人大作出《決定》的基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第三十一條和《憲法》第六十二條內的相關條文,而且當立法後,亦會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把它納入附件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布和實施,所以法律的基礎和憲制的基礎是非常明確,沒有半點含糊。
第三個聽到的關注,就是香港居民在立法後,是否仍然會合法享有他們的自由和權利,它們是否受到保障。這條條例已發表的主要內容明確指出今次法律打擊的只是四類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稍後我們看到草案或條文時,就會知道這些危害國家安全的四類行為的定義是怎樣。公布了的主要內容,亦明確規定這法律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法律亦說明需要獲得保障的人權和自由是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亦不厭其煩地寫出這些自由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各方面的自由。
第四個聽到的關注,特別是來自法律界的人士,說這是全國性的法律,普通法法律的概念是否會包括在內。上星期我在此已經從一個並不太專家的角度對大家說──無論是普通法或內地法律,它們有不同的地方,但亦有相同的地方。很多相同的地方都是一些法治的原則,或是法律的概念。今次已發表的草案主要內容,大家會很清楚看到這些法治的原則,例如寫明法律規定如果這個行為是犯罪,就可以依照法律來定罪處刑;如果法律沒有規定是犯罪行為,就不得定罪處刑。所以,將來就會清楚甚麼時候是犯法,甚麼時候並不是犯法。第二個法治原則是任何人未經判罪前是假定無罪。第三個法治原則是會保障疑犯或被告的權利,包括他們可以獲得辯護的權利。第四是任何人如果在被判無罪的情況下,不會因為同一個行為再被審判或懲罰,即是「一罪不能兩審」的法治概念。還有一點在過去這個月都有提及,現時草案的主要內容未明顯觸及的是追溯期,究竟這條國安法有否追溯期是尚未說明;但照我了解,如果我們沿用這些法治原則,而這條是刑事罪行,內地也有這個概念,就是既往不咎,由生效日起才執行。
第五個我聽到的關注是會否有內地執法機關在香港進行全面執法。草案主要內容說得很清楚,其實說得很詳細的,就是香港特區會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除了極少數特定的情形外,香港特區特別是特區政府負有最大的主體責任,亦會行使在這條罪行下的管轄權,所以在法律裏明確寫明我們如何履行主體責任,包括在特區政府的領導層面和工作層面都要加強我們的執法能力和執行機制。在領導層面,將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立一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成員會在主體法案中寫明,亦會在兩個主要部門──一是警務處、一是律政司──都會有專責部門來處理有關國安的事務。
我想說聽得很多的是國安法會否影響香港的司法獨立。首先,我在此再次強調,司法獨立是法治裏非常重要的一環,亦是我上任行政長官以來非常重視的一個元素。我對司法機關是尊重、全力配合及支持,以前也說過。我們不會影響司法獨立,而在《決定》公布之後,港澳辦亦發出聲明表示國安法是不會影響香港的司法獨立,同樣亦不會影響香港的高度自治。在此我想特別向大家說──我也帶了一本《基本法》來,如果大家有興趣,我便可以說──在《基本法》一百六十個條文裏說得相當多的是有關司法機關,一共有十七條都是關於司法機關,由《基本法》第八十條至《基本法》第九十六條。我看不到公布了的草案主要內容有哪條會違反剛才說的十七條保障司法機關的條文。最重要的當然是各級法院仍然是獨立進行審判,它們不受任何干涉。
有不少人在過去這個月提出這些是國家安全的案件,所有審理這些案件的法官在國籍方面應該有所限制。這亦不是罕有的,其實很多國家的法官,不要說是審國安案件的法官,一般法官也有國籍限制,但這次公布的維護國家安全的草案的主體內容都沒有觸及到日後在香港法院審理這些國家安全案件的法官的國籍問題,我深信這是展示對於香港司法制度的高度尊重和充分信任。
我想說,有人認為由行政長官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是破壞司法獨立;雖然我未看到全部條文,但我可以在此作出一個嚴正反駁。首先,大家要了解這說法的意思是甚麼,甚麼是指定若干名的法官。這做法是由行政長官指定適用於各級法院,即由裁判法院到終審法院的一個法官名單或一組法官,並不是──我再次強調──並不是行政長官會指定哪位法官去處理哪件案件,這是應該清楚。換句話說,將來在這名單上會在各級法院有多名法官,一旦有國安案件時,如何分派在這名單上哪位法官去處理、聽審,仍然是由司法機構負責,即有些由庭長負責、有些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仍然是用這個方法,並不是由行政機關或行政長官,當有一件國安案件去到法庭時,由行政長官決定由哪個法官聽審,這事大家要掌握得很清楚,因為我聽到外間有些說法指行政機關又是檢控,然後自己又決定由哪位法官聽有關檢控案件,這是完全錯誤的。
第二點我想說的是目前是由何人委任法官。在《基本法》第四十八條(六),即是說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權力裏,第四十八條第六款寫明各級法官都是由行政長官任命的,而我剛才說在司法機關的條文內的第八十八條,就是規定行政長官在任命法官時會接受一些推薦,這推薦是由一個獨立委員會作出,即是今日我們稱為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Judicial Officers Recommendation Commission)。在國安法裏所謂指定的法官都仍然是來自經過這個程序的法官,即再說得簡單些,行政長官並不是在街上隨便找一個人指定他做法官,行政長官是在各級法院正在服務的法官裏指定一些法官來審理有關於國家安全的案件。換句話說,這些可以被指定的法官群組,全部都已經經過我剛才說符合《基本法》、非常獨立、由推薦委員會推薦等行之有效的程序產生的。行政長官的委任是不會影響這個程序,這些法官都是經過這個程序進行委任,但我們不能夠抹殺最終的委任權是在行政長官。就此近日都有人在談論,不過還有少許說得不太清楚,就是指行政長官「委任所有法官,除了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這都是錯的。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都是行政長官委任,不過多了一個程序是要取得立法會的同意及要提交給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for the record),這是清楚的。
我在此順帶一提,很高興上星期立法會通過了由政府提交的決議案,行政長官接受了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任命張舉能法官成為下一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我現時正在進行這個程序,提請給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稍後就會進入正式委任的程序,讓張舉能法官在明年一月十一日可以順利上任。不過,我留意到在辯論有關決議案和投票時,很可惜有不少的反對和不贊成。事實上,這種做法是把一個法官的委任沒必要地政治化,這些反對票和棄權票都是對於我們的司法機關和香港獨立的司法體制一個不尊重的做法。
第三點我想說的,就是在《基本法》九十二條,法官的選定都是根據他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亦可以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這類法官,而今次的國安法下的指定法官是不會改變這些現狀。
第四,指定一些法官去做某一類案件,無論在香港或其他地區都並不是罕見的。昨日我留意到律政司司長都提供了一些例子,她說有些商事法庭或訟裁法庭都會設有一些預先定下來的法官名單,到真的有案件是關於商事訟裁時,就可以由這個名單裏的法官處理。進一步去針對某一類案件而特定成立的專門法庭──專門法庭亦是《基本法》第八十一條下所容許的,即除了各級法院,是可以成立一些專門法庭──這些特定的專門法庭的特定類別案件,那些專職法官都是由行政長官委任的,所以如果有人說甚麼行政長官委任一些法官處理某類案件是聞所未聞,這樣是有少許孤陋寡聞。例子其實有很多,包括我昨日才委任了一個,我昨日再次委任夏正民法官成為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主席。法例規定這個主席一定要來自一位法官,無論是現任或是前任法官,但都是經行政長官委任,當然法例亦規定要諮詢首席法官或被首席法官推薦便可以委任。另外的例子就是包括很多裁判署,譬如在土地審裁處(Lands Tribunal)亦是由行政長官委任一名高等法院法官出任,其他的成員都是行政長官委任的,他們是由來自區域法院的法官或區域法院的暫委法官,或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委任的暫委成員所組成,專門處理這些土地糾紛個案。再找一個例子,就是勞資審裁處(Labour Tribunal),亦是由行政長官委任一名或是多名審裁官去專門處理這類勞資糾紛的個案。從來都沒有人認為這種安排會抵觸維護司法獨立這規定,這種安排亦沒有改變現行的司法體制。在一條有關國家安全的全國性法律裏,其目的是維護國家安全,懲治一些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不是較我剛才說的有關於在《證券條例》下的行為失當或一些勞資糾紛更重要嗎?為甚麼談到這個議題,行政長官行使其在《基本法》下的權利委任或指定一些已委任的法官會出現這麼大的擔心呢?
最後,最重要的是我們對香港司法制度充滿信心,我們對於每一位進入司法機關的法官高度信任,因為他們每一位就職時都要宣誓,這宣誓在過去三年都是我做的,我已做了多次這些法官的宣誓。在他們的宣誓中,他們清楚說明他們會以無懼、無畏、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維護法治,主持正義,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所以我完全不會認為由行政長官在國安案件裏作出指定法官的安排是會影響香港的司法獨立。
我或許說數句關於「保就業」,因為大家都期望我會說說。今日第三批「保就業」計劃申請已獲批,讓我簡單說說數據。在第三批,即本星期內會發放工資補貼的,共有30 046個僱主,涉及僱員有345 499人,涉及資助額是77億6千萬元。同樣地,屬於小型僱主,即聘用人手五十人以下的佔百分之九十七,與上兩期百分之九十八都很接近。經過三批發放款項,至目前小計是多少呢?我們一共已經批了的僱主數目是89 474名 ,佔申請總額百分之五十三,因為我們收了大概16萬多的申請;涉及會受到保障的僱員數目是836 285名,涉及的總資助額是191億元。自僱人士我不逐批說,至今日為止,自僱人士三批合計,已經批了的資助額是5億6 000萬元,給予74 357位自僱人士。我自己昨晚粗略計算,如果繼續是這種情況,我們可能最終的資助額,是「保就業」計劃非常接近810億元,甚至可能會超過810億元。不過不要緊,正如我以前說過,我們推出這計劃是有承擔的,如果有合資格僱主及自僱人士,我們都會經審批後發放這個補貼。
記者:特首你好,首先想問你剛才提到委任法官的問題,現時有不少反修例的案件陸續進行審判,而不少的法官都在判案的時候,提及自己的一些判案準則、看法,這些會否成為將來──或有人擔心這些政治立場或看法不同的法官會偏向一邊地被委任去審理國安法的案件?第二題,有報道提及,消息預料通過港區國安法後,會有北京的官員來香港解釋相關條文,是否有這樣的安排?第三題有關「限聚令」,其實現時50人的限制,在七月一日之前是否沒有機會放寬?謝謝。
行政長官:謝謝三個提問。第一,我不會評論有關法官的裁決或法官於裁決中的言論。正如我剛才所說,我對於香港的司法制度非常信任,我對於我們每一位進入司法機關的法官都是非常尊重、非常信任。我亦在此呼籲社會大眾,不要因為一個裁決,而對我們的司法機關或個別法官作出一些侮辱性或惡意的批評。譬如我今天看到一則廣告,指某一法官的裁決屬於「惡意裁決」──這是一個很大的批評,很影響香港的司法獨立。法官的裁決只能夠基於法律和證據,並沒有存在善意或惡意的裁決。希望社會大眾,如果關心香港的司法獨立,每一個人都要為此努力,保障香港的司法獨立。
第二,有關有沒有北京官員來解釋國安法,暫時沒有收到通知。我相信既然它是一條全國性的法律,最權威可以解讀的當然是中央的官員,特別是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裏法制工作委員會的專家,但現在我沒有收到通知。當然,我作為行政長官,我會盡量去了解條文的目的、條文實施時的情況如何,向市民作出交代。可以一提的是,正如上星期六新華社轉載的說明摘要中,中央有關部門多次聽取我和主要官員的意見,包括六月三日第一次獲得領導小組親自見我們、聽我們的意見。
第三,目前關於限制群組聚集,即禁止超過50人以上的聚集,有效期應至七月二日,因為每次只是延長14日,所以應該是至七月二日。
記者:林太,你好,我有三個問題。第一,目前法官在法院審訊中有什麼名單,無論是民事或刑事,基本上是法院內部處理,特首你的說法和SJ昨天的說法是否有些偷換概念?因為終審法院前首席大法官李國能說過,由特首指派法官是破壞司法獨立,你會否聽取李官的建議,只根據首席法官的建議或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建議,去任命處理這些國家安全法案件的法官人選?第二,有報道說在國安法下,警方拘留人士的時間長短,基本上是視乎當局決定有多長就多長,我們可否證實是有這個安排?本身的法律基礎是甚麼?會否違反刑事法例當中對於被捕人人身保護的精神?他可否申請人身保護令?第三,根據國安法的草稿說明,當中提及參選資格,但現時確認書簽署與否是自願的,你認為這個簽署,即參選資格,會否因應國安法而有需要改動,加入候選人是需要支持國安法,作為參選的必要條件?謝謝。
行政長官:三條題目。第一,當然我很尊重李國能前首席大法官,不過大家都留意到,我剛才花了很長時間跟大家解釋,尤其有一點是重要的:有人仍然認為行政長官只是行政機關首長,所以作為行政機關首長去處理司法機關的事,好像是不太恰當、是干預。我在此必須重申,行政長官有雙重身分,有雙重問責制;行政長官既是行政機關首長,亦是整個特別行政區的首長,這在《基本法》寫得非常清楚。事實上,如果我們看《基本法》有關政治體制那一章,關於行政長官有一系列條文,然後才到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這個概念一定要說得很清楚,否則永遠都解釋不清楚那個情況。
接着就你問的具體問題,我亦留意到李國能法官所說,行政長官在委任或指定法官時,跟首席法官的互動是怎樣。今天很多法例,如果規定由行政長官委任某位法官去做某類事務,譬如我剛才說過的審裁處,諸如此類,也會徵詢首席法官;寫法有不同,有些是in consultation with、有些是upon recommendation of,百花齊放,但是會有角色給首席法官。這亦是理所當然,我作為行政長官,哪裏認識這麼多法官?我們連私下交往也沒有,怎會認識這些法官和他們的專長?所以我認為必定會諮詢首席法官,但這個不能改變法律寫法,都是由行政長官來委任。
關於第二條問題,像我剛才回答的問題,我只能夠基於大家和我都見到的內容和條文去盡量回答大家的提問,而你說的拘留問題並沒有出現在任何說明或主要內容,所以我不能評論。
第三,那裏說的是參選公職人員或就職時要宣誓,現時在立法會也有這個宣誓要求,所以我不覺得這條條文有增加成為參選人(的條件);不過當然最後要看條文,現時我只看主要內容,我沒有感覺到這條的主要內容是意圖增加一些條件才可以成為參選人。
記者:但譚耀宗不是這樣說的。
行政長官:他是常委,可能他知道得較多。我未看到條文,我不能跟大家說。多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