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法律專家小冊子:立23條後不會廢止國安法
「港版國安法」草案內容昨日公開,當中提及中央將在香港設立「國家安全公署」、特區成立國家安全委員會、審理國安案件的法官由特首指派等。
具建制背景的「香港邁向明天」關注組今日(21日)發表《法律專家答疑 香港國安立法20問》小冊子,當中提到即使將來特區政府就《基本法》23條立法後,「港版國安」法亦不會從《基本法》附件三中移除,兩者將共同構成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保障體系。
小冊子又觸及其他爭議點,指香港設立駐港國安機構,是香港維護國安必不可少的環節,「必須預估到香港特區可能出現『管不了、管不好』的某些特殊情況,並從制度和執行機制方面確保在出現這些特殊情況時,仍能有效辦理有關犯罪案件,而不至於縱容犯罪。」
23條、國安法不能相互取代
小冊子以一問一答形式展現,在20條問答題中,第14條問到,若將來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港區國安法會否從《基本法》附件三中移除。小冊子回答指,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立法與香港特區依據《基本法》第23條制定的相關法律,是兩個不同層次的法律,不能相互取代,因此不存在特區有關立法完成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立法廢止的問題。
小冊子續指,將來待《基本法》23條立法完成後,兩者將共同構成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保障體系。
小冊子又回應有關國安法會否設追溯期的疑問。小冊子列出的意見指,內地與香港在刑事法律制度方面,遵遁基本一致的原則,即實體法層面的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罪責型相適應;程序法層面的程序公正、無罪推定、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辯護權。
小冊子指,上述原則會體現在今次立法中,又指一般參加示威遊行者不會被秋後算賬,而極少數曾組織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人,是可以依據香港本地法律追究責任。
指定一批法官審國安案件 非逐案選擇
昨天公佈的國安法草案中,提及特首將指派法官處理涉及國安控罪的案件。小冊子意見認為,有關規定不干預司法獨立,因司法獨立指的是審理具體案件時不受干預,而草案的規定只是在各級法院法官中,指定一批適合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而非就具體案件選擇主審法官。
小冊子又指出,規定未就法官國籍作出限制,是體現對特區現行司法制度的尊重,又強調縱觀世界其他地方,亦沒有外國人擔任法官審理國安案件。
在小冊子第16條中,意見亦指出國安法實施後,鼓吹港獨將會被規管,「和主張納粹、煽動民族仇恨」一樣,不屬於一般言論自由的範疇。
至於日後立法會議員或參選人若表明反對國安法,會否被取消資格?小冊子雖沒有直接回應,但就引述國安法草案,指維護國家主權及領土完整,是香港同胞及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同時表示草案規定列明出任公職人員必須簽署文件及宣誓,擁護效忠基本法,效忠特區政府。小冊子意見認為,若有關議員和參選人言行不認同「一國兩制」及基本法,已有過法律處理及先例可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