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湯家驊:立法後按普通法制度執行 人權保障皆適用
「港版國安法」立法在即,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今(14日)在香港電台《給香港的信》中表示,國家安全立法後被納入《基本法》附件三時,會成為香港法律的一部分,根據普通法制度執行;換言之,所有普通法和《基本法》下有關人權的保障皆會適用,包括聘請律師自辯的權利、保持緘默、無罪假設等等。
湯家驊表示,人大常委會要制訂的是一套法律,而非一種憲法條文,更不是要修改《基本法》。當這條法例制訂後被納入《基本法》附件三時,該法例便會成為香港法律的一部分,因此該法例在「一國兩制」和《基本法》下,必須根據普通法制度執行。
換言之,所有普通法和《基本法》下有關人權的保障皆會適用;例如聘請律師自辯的權利、保持緘默之權利、無罪假設、毫無疑點的舉證責任等等,皆應適用於《港區國安法》。除此之外,《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和《基本法》第三十九條所規定適用於香港的《國際人權公約》,皆應對這條法例有凌駕性之法律效力。
湯家驊強調,香港的「高度自治」並非取決於單一國家安全之議題,而是一個更為廣泛的概念和:包括獨立的地區行政權、獨立的經濟和法律制度、獨立的貨幣、稅制、金融體制、獨立的國際地位,例如衛生、貿易、文化、體育等國際聯繫。
香港直轄中央 國安無最終決定權
湯家驊又指,《中英聯合聲明》沒有提及與國家安全有關的任何事情,更遑論說「高度自治」包括允許香港人破壞國家安全的權利。他又反駁有意見認為中央為香港立法是侵犯了香港「權利」,摧毀港人的自由,批評美國律師協會誤以為香港是指「特別自治區」而非「特別行政區」,又指即使是自治區,亦需要維護國家安全。
他表示,雖然《基本法》第23條提及香港應制定一部涵蓋國家安全罪的法律,但《基本法》第12條列明香港不僅是中國的「地方行政區域」,而且「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因此香港在國家安全事務上顯然無最終決定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