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稱未成年學生作暴力行徑令人擔憂 鄭若驊籲勿以身試法

撰文:劉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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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去年六月審議《逃犯條例》爭議而引發大半年的社會運動,至今仍未平息,截至上月已有約7600人被捕。而按照保安局於3月時向立法會議員提供的資料,截至今年3月,19歲至30歲的被捕者有4,608人,是不同年齡群組中最多,而18歲以下的被捕者亦有近1,200人。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今日(9日)以「潔身自愛,遠離暴力」為題發表網誌,指去年的社會動盪中,有人涉嫌觸犯不同的罪行被拘捕、檢控和定罪,當中包括年輕人和學生。她指有一些未成年的青少年或學生參與違法活動,甚至作暴力行徑的情況「令人擔憂」,認為有人「誤以為使用暴力手段是可以達成目的」,更表示一旦罪名成立後會留有案底,並影響他們日後升學及就業的前途,呼籲年輕一輩「要建立獨立思考和判斷能力,凡事三思而行」,不應隨便以身試法。
鄭若驊強調,絕不能單考慮犯案者年齡決定是否檢控。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料圖片)

鄭若驊又引用迪普洛克大法官對法治的理解,指法治作為憲法原則,「要求公民在採取任何行動前都應該能事先知悉隨之而來的法律後果」,認為任何人用違法行為來達成目的,同時亦必須要預備承受法律責任。

鄭若驊提到,有人誤以為年輕人犯罪不會留有案底,只會被警司警誡,但其實並非所有犯案的青少年均符合警司警誡的條件,當中涉及考慮所干犯罪行的嚴重性,是否有悔意等。而簽保守行為的命令只適用於初犯者及輕微罪行的個案,犯案者亦需要在公開聆訊中承認所犯過錯和接受告誡,如果被發現不遵從簽保令,可能會被判監禁。而接納簽保守行為時,亦需要考慮犯案者年齡、犯罪記錄、是否願意悔改等。

不能單考慮犯案者年齡決定是否檢控

有意見認為,律政司應該以公眾利益向年青的犯案者撤銷控罪。鄭若驊強調律政司是嚴格按照證據、適用法律和《檢控守則》作檢控決定。而《檢控守則》中指的公眾利益,是包括罪行性質及嚴重程度、過往犯罪紀錄、表現悔意等,檢控人員不能隨意動用公眾利益作為撤銷控罪的理據。而律政司需要根據每宗案件的案情,再按相關原則作出決定,不能單靠犯案者的年齡而撤銷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