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向政府提五問題 促交代中聯辦監督權延至司法機構否?

撰文:鄭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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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早前表示,中聯辦並不是按照《基本法》第22條設立的機構,不受《基本法》22條規限,並對香港事務有監督權。香港大律師公會向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發信,要求詳細講解中聯辦的職能與權限。

大律師公會表示,如中聯辦不受《基本法》第22條規限,政制局有責任根據現有法規向公眾解釋中聯辦的職能與權限。公會提出五點問題,包括:

1.香港法律是否適用於中聯辦

本港法律是否同樣適用於中聯辦及相關人員?如適用,是根據哪項條文來實施?如否,中聯辦及相關人士行為如何問責?

2.中聯辦的監督權來自哪項條文

中聯辦聲稱擁有監督權是否真確?監督權的意思為何?監督權的權力來源是哪項條文?這項權力從哪時起存在?該權力如何行使及程度為何?

大律師公會希望政府解釋,中聯辦監督權的權力是來是哪一條條文。(資料圖片)

3.特首負責執行基本法 監督權如何運作

《基本法》第48條第2項列明,行政長官負責執行本法(即《基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中聯辦的監督權與上述條文的關係如何釐清?

4.基本法保障機構獨立工作 與監督權衝突如何處理

《基本法》之中有不少條例涉及部門的權責,包括第57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廉政公署,獨立工作,對行政長官負責」、第58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審計署,獨立工作,對行政長官負責」、第88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以及與獨立的司法權相關的第2條、第19條和第85條。中聯辦稱有對《基本法》的監督權,會否延伸至涉及這些項目?如監督權亦涉及這些保障機構獨立的條文,如何處理兩者的衝突?

5.監督權會否延伸至司法機構

監督權是否延申至司法機構?如果是,監督權與《基本法》第6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的衝突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