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浩銘司法覆核「囚3月禁選5年」規定 夥陳淑莊黃之鋒眾籌100萬

撰文:陳綽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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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立法會條例》及 《區議會條例》,任何人於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被判處監禁超過3個月,不論是否獲得緩刑,於判監後5年內均會喪失被提名為選舉候選人及當選為議員的資格。
因「佔中九子案」罪成而被判監8個月的社民連黃浩銘,去年就有關規定提出司法覆核,他今日聯同同樣被禁參選的社福界議員邵家臻、公民黨議員陳淑莊舉行記者會,宣布發起眾籌100萬元,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亦會參與。

陳淑莊和邵家臻去年在佔中案罪成,因刑期超過3個月而無法參選來屆立法會。(張浩維攝)

委託「守護公義基金」助眾籌

黃浩銘以個人名義提出司法覆核,預計訟費至少100萬元,由於沒法援幫助,若案件敗訴需自行承擔訟費,因此委託「守護公義基金」協助眾籌款項。他表示,會視乎法庭的理據再決定會否再上訴,如果案件最後獲判勝訴,全數眾籌款項會撥給「守護公義基金」。

黃浩銘指,被政治檢控的人士被判囚3個月以上很普遍,最常見的罪名為阻差辦工,又形容條例「比起叫選舉主任DQ更惡毒」。他希望法庭以開明態度處理案件,若法庭重視選民的決定,條例就不應該存在。

陳淑莊:緩刑仍受限太嚴苛

去年在佔中案被判處入獄8個月、緩刑兩年的陳淑莊認為,有關條例規定不合理,即使被法庭判處緩刑仍受限,太過嚴苛,又強調司法覆核不是考慮到個人利益,而是顧及選民的選擇權、有意從政的年輕人的參選權及參政權利,不希望再有人因為政治檢控而喪失參政資格。她認為,今次司法覆核是一個很好的機會予法庭重新審視條例,建議法庭參考其他國家做法,放寬限制。

黃之鋒相信,政治檢控的案件陸續有來,現時政府做法是先控告,即使只是被判緩刑,仍失去参選及競選連任的資格,大幅減少議會內泛民主派議員數量。他表示,不少人質疑議會內抗爭的成效,以及挑戰法律制度的可能性,他個人認為各方形式的抗爭都有需要,仍會於制度內抵抗,以司法覆核及議會抗爭等方法來保障港人權利及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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