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選舉】朱凱廸憂新指引窒礙初選 選管會:無改候選人定義

撰文:羅家晴 吳倬安
出版:更新:

立法會換屆選舉今年9月舉行,選舉管理委員會今日(9日)舉行記者會,公布立法會選舉活動建議指引公眾諮詢詳情,其中選管會擬修改「候選人」定義,指引列明:「若某人參加所屬政黨或團體為某項選舉舉行的『內部遴選』,該人是否會被視為該項選舉的『候選人』,須視乎該人在有關過程中涉及的一切環境和實質證據而定,並非單憑該人的自我表述或解釋,因為某人是否已公開宣布有意參選是基於實質而非形式上的考慮來作判斷。」
議會陣線立法會議員朱凱廸認為,新定義令「積極考慮參選」不能再成為「護身符」,從政治上而言,會令參與黨派初選的成本大增,甚至可能導致民主派初選難以進行。
選舉管理委員會晚上澄清,強調有關候選人在《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的定義並沒有改變,並指只是就「何謂公開宣布有意參選」詳加闡釋

朱凱廸認為,新定義令「積極考慮參選」不能再成為「護身符」,從政治上而言,做法會令參與黨派初選的成本大增,甚至可能導致民主派初選難以進行。(羅家晴攝)

楊岳橋斥選管會「架床疊屋」

「候選人」定義修改部分惹爭議,建議指引列明,「候選人」一詞包括在選舉提名期結束前的任何時間,曾經公開宣布有意在地方選區,或者功能界別選舉中參選的人士,不論是否已遞交候選人提名表格,或者在交表後撤回提名,抑或被選舉主任判定為提名無效,此部分與去屆選舉相同。

不過建議指引以大篇幅解釋何謂「公開宣布有意參選」,且定義與此前不同。指引稱:「須視乎整體環境及客觀事實和證據,從而推論該人有否實質意圖公開宣布有意參選。」又提及關於黨派初選:「若某人參加所屬政黨或團體為某項選舉舉行的『內部遴選』,該人是否會被為為該項選舉的『候選人』,須視乎該人在有關過程中涉及的一切環境和實質證據而定,並非單憑該人的自我表述或解釋,因為某人是否已公開宣布有意參選是基於實質而非形式上的考慮來作判斷。」

朱凱廸認為此部分「陷阱處處」,新改動之下,有意參選者不能單憑自我表述的用字來確保自己不被視為「候選人」,「積極考慮參選」不能再成為「護身符」,又指出這段「簡單複雜化」的指引改動,令一個人不知道自己什麼時候會成了「候選人」,從政治上而言,這種「不確定」將會令參與黨派初選的成本大增,甚至可能導致民主派初選難以進行。

公民黨黨魁楊岳橋認為,「候選人」定義過去一直清晰並行之有效,認為選管會不應在此時「架床疊屋」,否則會影響選舉的公正性。

至於建議指引倡讓70歲或以上長者、孕婦及肢體傷殘以致行動不便人士優先投票。朱凱廸認為,除了長者、孕婦及老人家外,亦有其他人士同樣有需要優先排隊,如上午十時要上班,需在十時前排隊投票人士;亦有人要將小朋友交給託兒所才可排隊投票,質疑如何有效界定有特別需要的選民。同時他認為限制公眾點票人數,是無必要地干擾市民監察點票的權利。

楊岳橋認為,選管會即使容許長者優先排隊都解決不到排長龍的問題,治標治本的方法是增加票站、票箱以工作人員數目,以疏導投票人流。

楊岳橋認為,「候選人」定義過去一直清晰並行之有效,認為選管會不應在此時「架床疊屋」,否則會影響選舉的公正性。(羅家晴攝)

選管會:只是就「何謂公開宣布有意參選」詳加闡釋

選舉管理委員會晚上澄清,強調有關候選人在《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的定義並沒有改變,過往亦載録在選舉活動指引內,並指出選管會在是次立法會選舉活動建議指引,只是就「何謂公開宣布有意參選」詳加闡釋,以冀提醒有意參選人士要留意有關的法律定義十分廣泛,需小心行事,以免因無意中招致選舉開支而須負上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