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禁蒙面法違憲 中聯辦:最終判斷權毫無疑問屬人大常委會
撰文:鄭榕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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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派司法覆核《禁止蒙面規例》勝訴,高等法院昨(18日)裁定緊急法在「危害公安」的情況下使用屬違反《基本法》,而《禁蒙面法》對基本權利的限制超乎合理需要。裁決結果引起中央強烈反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臧鐵偉更表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判斷和決定」。
中聯辦負責人接受新華社訪問時指,注意到高院原訟法庭的判決中,裁定《緊急法》的部分條款不符合基本法的規定。中聯辦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香港本地法律是否抵觸基本法的最終判斷權,毫無疑問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
中聯辦指,香港終審法院早在有關案件的判決中就已認同,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權力,來自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並載於《基本法》,屬於一般性和不受約制的權力。
中聯辦又指在1997年2月23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作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確認《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不牴觸《基本法》,並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稱行政、立法、司法機關 應尊重全國人大決定
中聯辦表示,香港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在依法履行職責、行使相關權力時,應當尊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強調止暴制亂、恢覆秩序是當前最重要最緊迫的任務,香港社會各界一定會全力支持香港司法機構依法懲治暴力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