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鐳射筆非攻擊性武器 熊運信:需證明作非法用途

撰文:林景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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浸大學生會會長方仲賢昨晚(6日)於深水埗街頭手持十支、長約18厘米「鐳射筆」,方仲賢被5名休班警以「涉嫌管有攻擊性武器」拘捕。律師會前會長熊運信接受《香港01》電話訪問時稱,一般而言,鐳射筆非攻擊性武器,故此如有人只是手持鐳射筆並非違法,控方需要證明該人手持鐳射筆是用作非法用途,才能定罪。

律師會前會長熊運信接受《香港01》電話訪問時稱,一般而言,鐳射筆非攻擊性武器,故此如有人只是手持鐳射筆並非違法,控方需要證明該人手持鐳射筆是用作非法用途,才能定罪。(資料圖片)

熊運信表示,《公安條例》列明攻擊性武器(offensive weapon)是指「任何被製造或改裝以用作傷害他人,或適合用作傷害他人的物品,或由管有或控制該物品的人擬供其本人或他人作如此用途的任何物品」,一般而言,槍、刀等屬攻擊性武器,而鐳射筆本身並非攻擊性武器,故此只是管有鐳射筆並非違法。但他強調,如被捕人承認會以鐳射筆攻擊他人,或控方搜集到證據,證明到其鐳射筆是用於非法用途,便有入罪機會,又指在普通法下,被捕人毋須主動證明清白。

至於警方的拘捕行動,他強調警方只需有「合理懷疑」便可作出拘捕,而是否被檢控或定罪,門檻更高,需要「毫無合理疑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