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林鄭8道歉 記者5次追問暴動 一文睇晒全部版本 

撰文:黃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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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自2月推出修訂《逃犯條例》以來反響極大,自周日(16日)爆發破紀錄人數大遊行後,一直未有露面的特首林鄭月娥,終於在今午(18日)召開記者會,親口向市民道歉。
翻看片段,在短短約一小時的記者會中,林鄭連同開場白及回應本地記者提問,總共8次親口向香港市民道歉或致歉。然而,同場也共有5名本地傳媒記者,向林鄭追問有關暴動定性或暴動的定義,以及警察疑濫用暴力問題,林鄭雖每次都有回答,惟仔細咀嚼箇中內容,似乎一直帶記者「遊花園」,還多番搬出警務處處長盧偉聰的解說作「擋箭牌」。

林鄭被記者多番追問有關暴動定性或暴動的定義。 (李澤彤攝)

林鄭記者會上8次道歉/致歉

開場及發言:

「這件事引起社會矛盾、紛爭及焦慮,我在此向每一位香港市民真誠道歉。」

記者答問環節:

「經過了反思和反省,我今日向每一位香港市民作出很誠摯、很真誠的道歉。」
「今日非常誠摯、非常嚴肅、很真誠地向香港每一位市民致歉。」
「我完全認同那麼大的事件,行政長官要負最大的責任,應該親身、很嚴肅地向市民致歉,今日便是最早的機會,因為我必須要在這地方,經過傳媒報道,向市民致歉。」 (2次致歉)
「各位如果剛才有留意我的說法,就是我們推動這條例的工作是做得不足,引起了社會的矛盾、紛爭和焦慮,所以我真誠的道歉是向每一位香港市民──無論這位香港市民對於修例有正或反的意見」
「因為我們的修例工作做得不好,引起了社會的矛盾、紛爭和焦慮,甚至引起了一些情況,影響了他們的日常生活,我都要為此致歉,而我在致歉的立場是因為我個人需要為這件事負上很大責任。」
「對於由始至終很贊成我們修例的工作,為此寫了文章、做了一些屬於社會性的行動,亦可能承受被人批評,我對他們表示歉意,這亦包括在立法會由始至終支持我們修例工作的建制派議員。」

林鄭被記者多番追問有關暴動定性或暴動的定義。 (鄭子峰攝)

警務處處長盧偉聰早前指6.12示威是暴動的說法,也成為記者會上另一焦點。5名本地傳媒記者,曾追問林鄭有關暴動定性或暴動的定義,以及警察疑濫用暴力事宜;林鄭非但沒有正面回應,更3度引述警務處處長盧偉聰的說法來「解釋」。

林鄭回應記者有關暴動提問時「答案」:

「我們從來都沒有認為、亦沒有說過參與六月十二日在金鐘一帶的公眾集會的大量人士──特別是學生──是暴徒,我們沒有說過。盧偉聰處長昨日已澄清和解釋,只要當日是和平地參與這個公眾集會,並沒有用過任何暴力的話,他們是完全不需要擔憂...」

「對於民間的訴求,我剛才已回應了一、兩項;我只能夠綜合來說,我們是聽到一些意見,我亦在可能範圍內作出回應。我希望社會明白和理解香港獨特之處是我們很多時都有一個機制,這個機制亦行之有效,我們應該盡量去維護這個機制。對於警務同事執法期間,如果有任何市民有不同的看法,或者有需要作出投訴,我們亦有一個投訴機制,應該用這個既定機制來做。」

「最後一個問題是關於暴動。在法律上的定義、在執行上如何處理,必須要交予執法部門,即警務處;當然警務處如果有需要,亦可以向律政司司長尋求法律意見。我認為昨日盧偉聰處長說得非常清楚,最重要是釋除了很多人以為六月十二日那天,無論於哪段時間,只要到金鐘一帶便是屬於一個參與暴動的人,往後可能要承擔因為參與暴動的法律責任,盧處長已經說得很清楚,是不需要有這個擔憂。」

「關於暴動,大家要明白,在一個公眾集會的情況下,誰人最有權威、最有資料去判斷究竟發生了甚麼事情,並不是我作為行政長官。我當日只是按警務處作出了暴動的形容,我便有責任告訴市民,我們整個香港社會都不接受暴動的行為,我們應該和平、理性地去反映意見。正如昨日盧偉聰處長所說,可能這種形容令大家有一個印象,是在說所有人如果當日出現過在那地方都是暴徒、都是參與暴動者,但盧處長已說不是,他只是指部分人士當日的武力或暴力的行為。我今日亦按警務處處長重申的立場對大家說,這是一致的。」

「第一,當有人用暴力、用一些自制武器衝擊警方,亦嘗試用這些暴力衝入立法會大樓,警務同事是有需要作出這種反應,這是我當日所說他們的職責就是要做這些事。我們不期望警察面對這些衝擊的時候是不去處理,很難令人明白為何警方的同事不是採取這種方法來處理。正如盧偉聰處長昨日所說,已經就警務同事這次處理事件收到一些投訴,收到的投訴就會用我們既往行之有效的投訴機制來處理。今日我是不可以作一個判斷,如果我作一個判斷,即是我是凌駕了這些投訴的機制,包括獨立監警會這機制;我們必須要尊重這機制,讓這個機制透過充分調查,為社會找出一個答案。」

「有關暴動的定義,剛才都說了很多次,我只能夠按警務處處長昨天晚上向大家所作的澄清和分析,不需要再重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