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李家超解釋政策聲明:可考慮請求方給予承諾
撰文:彭毅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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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大遊行後,特首林鄭月娥今日(10日)見傳媒,重申不收回《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只願在加強人權保障方面,加入「政策聲明」,但仍被質疑保障不足。
特首林鄭月娥今早表示,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會在恢復二讀前,「可以用某一種形式」知會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和各位議員,讓他們可以在辯論時更加掌握政府在保障人權方面的決心和做法。
李家超同日去信梁君彥解釋「政策聲明」,指「可因應情況」,以提供額外保障為由,考慮加入《逃犯條例》所提述的進一步限制移交條文。
修例即將在立法會審議前兩天,李家超致函梁君彥解釋「政策聲明」,指特區政府在與請求方訂立「特別移交安排」前,除了須考慮該請求是否符合《逃犯條例》的所有相關規定外,並「可因應情況」,以提供額外保障為由,考慮加入《逃犯條例》第3A(1)條所提述的進一步限制移交的條文,例如在「特別移交安排」的文本中適當地訂明,請求方所給予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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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建議的承諾包括審訊須公開進行、疑犯在未依法證實有罪之前應有權被視為無罪、請求方須迅速以一種疑犯懂得的語言詳細地告知指控的性質和原因等。
另外,聲明指特區政府只會處理由中心機關或同等機關所提出的移交請求,以內地為例,只處理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的請求,特首保留最後不移交的權利。在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方面,聲明指特區政府只處理請求方司法管轄區有代表性機關提出的請求,一般是指中心機關提出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