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浸信會聯會聲明籲撤修例 引聖經喻「刀劍快將臨到」
《逃犯條例》修訂內容備受爭議,不少宗教團體亦發聲關注,反對修例。
香港浸信會聯會今(7日)亦發聲明,指《逃犯條例》修訂影響深遠,港府至今未交代修例動機和影響,該會作為香港主要宗教團體之一,不能閉口不言,又引用《聖經》比喻香港現況是「刀劍快將臨到」,若「守望者卻沒有發出警告,導致人滅亡的話,上帝就要向他追討流人血的罪。」
該會呼籲特區政府基於「一國兩制,港人治港」的原則,捍衛本港人權及法治,撤回逃犯條例修訂,進行全面諮詢。
《逃犯條例》修訂引來國際社會、商界和社會各界廣泛擔憂。包括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天主教香港教區宗座署理湯漢樞機、逾700名基督教教牧等宗教人士和團體,都在早前發聲,以聯署或呼籲祈禱方式,要求政府保障市民安全。
浸信會聯會今日發出的聲明,態度更為強硬,引用《聖經》金句,形容修例是「刀劍快將臨到」,教會作為「守望者」須發出警告。
該會表明,《逃犯條例》修訂造成港人極大憂慮和顧慮,引發4月29日以萬計市民遊行和立法會議員肢體衝突;該會呼籲港府,在台灣政府不願意在修例前提下申請遣返「陳同佳案」疑犯時,可與台灣政府商議一次性遣返安排,又指港府應捍衛香港人權及法治基礎,保障港人利於,要求撤回修例。
▼反逃犯條例遊行路面交通安排▼
為何香港浸信會聯會應該發出此聲明
1.為何香港浸信會聯會應該發出此聲明?為的是要表達出浸信會眾教會及信徒,一致地對當前香港的情況,尤其是《逃犯條例》的修訂深切的關注,並表達出我們不能在這問題上有所迴避。在這議題上,浸信會聯會不能缺席。當香港的市民都認為這修訂有問題時,我們不能視而不見,聽而不聞。有很多專業團體已經發表了對修訂的保留和反對,我們也不能把這些專業團體的意見擱置一旁,以所認知的不多,或不全面為擋箭牌,放棄了作對錯評定的責任。
2.浸聯會發出此聲明,是否有違政教分離的原則?甚麼是「政(治)」?這問題相信有不同的理解和取態。就這事,《利未記》十九15~17給我們很適切的提醒和教導:「你們施行審判,不可行不義;不可偏護窮人,也不可重看有勢力的人,只要按著公義審判你的鄰舍。不可在民中往來搬弄是非,也不可與鄰舍為敵,置之於死。我是耶和華。」。我們特別留意「也不可與鄰舍為敵,置之於死」。「置之於死」原文是「不可站立在你鄰舍的血旁」;「站」是「閒站」,即「袖手旁觀」。猶太拉比的解釋,就是若有人見到正有不義之事在進行,卻袖手旁觀,導致無辜者被害,那麼這人就犯了嚴重的錯。從這句話,我們明白當見到不公的事,卻三緘其口的話,這緘默本身就是不公義。我們今天所面對的處境,並不只是「政治」事情,更有道德的元素在內。故此,我們更應發出聲音,阻止不義的事發生和蔓延。
3.為甚麼不讓各堂會個別地決定就這事表態與否?為何不鼓勵個別堂會以自身認為合適的方式來表達?反過來問,既然可以鼓勵個別堂會表態發言,為何不鼓勵各堂會聯合一起,表達立場?既然作為聯會,我們應該有合一的聲音。浸信會重視地方教會,尊重地方教會的自主性,但不等如,也不排除在重大的事情上,不可以或不應該有合一的行動。在影響深遠的事情上,眾堂會更應尋求有團結合一的聲音,表明我們共同認同的原則和立場。合一是我們的見證。若在大是大非的事情上,地方教會仍然個別行事,是對「聯會」一大打擊。
4.會有教會不願意參與共同發言嗎?當然有。我倒想知道反對的原因是否正確,是否成立,是否有理有據。
5.若有反對,是否應該收回聲明?我想反問:若是正確的事,為何要迴避?在錯謬當前,卻不願意指正其錯謬,我們又如何自圓其說,還說甚麼「行公義、好憐憫」?
6.理事是否/能否代表教會?在香港浸信會聯會的體制中,理事會的決議代表了眾教會。每教會都有平等的參與決策權,聯會也期望各教會積極行使這參與權。在會眾制的精神中,若大多數代表贊同一事,反對的少數也要接受有關決議。這是民主的精神。各理事在聯會的議事中,都是以獨立理事的身份作出決定。在浸聯會的體制中,理事會的決議就是眾浸信教會的決議。
7.若此時作出聲明,個別反對的堂會會否因此退出聯會?個別堂會絕對有此自由和權利。我們當然不想這樣的事發生。但大前提是:發出這聲明與浸會信仰和體制有何抵觸?是否與《聖經》真理不符?是否有違浸信會的信仰傳統?此外,我們也要思考《逃犯條例》的修訂是否帶來不公義的情況?若是,那麼教會發言表態,是合宜和正當的事。若有教會因此而退出聯會,錯不在聯會。
8.《逃犯條例》修訂純粹是政治議題嗎?《逃犯條例》的修訂根本就是政治性的議題,因為相信發起和推動這事的人或組織的動機,是政治性的。但這政治性的議題,演變成法治、公義、及道德問題,因為修訂後的《逃犯條例》很可能會把原本無觸犯本港法律的人成為罪犯,且面對不公平的審訊。浸信會的聲明(若通過的話),是重申特區政府應該本著中央政府「一國兩制,港人治港」的承諾和原則下,捍衛香港人應有的法治和自由。這是一個不會有人反對的原則,既是這樣,發出這聲明並沒有不妥之處。
9.有教牧表示他贊同個別信徒以個人名義發出/簽署聲明,卻反對以聯會的名義發出,這態度是自我矛盾。
10.現時,香港浸信會聯會所面對的,不是發出聲明會有何負面影響的問題,而是《逃犯條例》的修訂,本身是「邪惡」的,這才是我們要看清楚的事。正當兵臨城下之時,我們只顧爭論程序問題、爭論如何進行廣泛諮詢、擔心理事的代表性、擔心有教會因「被代表」而不滿等問題,是犯了錯把樹木當森林的謬誤。
11.近日已經有不少團體發出反對的聲明,這是前所未有的。若政府當局仍然充耳不聞,這就是政府的錯。若我們噤聲,便是其「共犯」。作為香港一個主要的宗派,卻三緘其口,我們無法面對香港的市民。若他們願意,甚至不顧因發聲而付出代價,那麼我們就如何面對自己,面對社會,面對這些願意作出犧牲的同道和市民?若我們若不與此條例的修訂劃清界線,他日就會被說成是「贊成」修訂的「廣大民眾」。昔日德國的錯,不應重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