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律師會表態:修例影響深遠該全面諮詢 不應急於立法

撰文:彭毅詩 吳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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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2月提出修訂《逃犯條例》至今約4個月,律師會今日(5日)終發意見書公開表態,形容修例影響深遠,應該全面諮詢,政府不應急於立法。
聲明又提及備受關注的內地移交安排,建議移交要求應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又提議特首考慮單次特別移交前,提出移交的國家應公開承諾,被移交者應獲得法律代表和被探訪的權利。
律政司回覆,指按照《條例草案》訂定特別移交安排,在保障當事人方面只會比《逃犯條例》規定更多、而不會減少。 政府得悉律師會就修例建議發表的聲明,並會繼續聆聽及細心考慮社會各界對修例建議的看法。

律師會認為,修訂《逃犯條例》影響深遠,該全面諮詢,不應急於立法。(律師會意見書截圖)

港府不應急於修例

律師會在聲明形容,修例影響深遠,具重要意義,應全面檢視香港的移交制度和全面諮詢持份者和社會,但過程需時,所以港府不應急於修例,倒應在多方面集中研究,舉例中國內地和其他國家在移交逃犯協議所納入的保障和獨特條款,以及一個人在移交要求下應獲現行國際法律標準保障。律師會又認為要研究澳洲、德國、馬來西亞和美國等聯邦國家,將逃犯由一個司法管轄區移交至同一國家另一個司法管轄區的協議為何。律師會提出,這些研究應成為正式諮詢一部分,並可供檢閱。

律師會會長彭韻僖(資料圖片/盧翊銘攝)

律師會:沒在立場上妥協

律師會假設,若港府決定要繼續修例程序,會方亦有其他建議,但補充只是針對目前香港移交制度的初步法律研究,不應當成律師會在立場上妥協。

律師會指出,《逃犯條例》生效至今22年只有零碎更新,期間香港社會和經濟急速發展,本地法律體系在公共法和人權法規有重大發展,同時加拿大和英國等國家在移交法例上亦有進展。基於國際刑事法體系和基本人權保護,律師會視移交為處理國際罪案的重要工具,故要求全面檢視和更新香港的移交制度。

不過,若完成檢視前,政府合理地要求處理緊急要求,將逃犯移交至未定立雙邊移交協議的地區,律師會原則上不大反對個案移交協議,但協議只能是暫時的方法,而且受制於額外保障,好像被指控的香港人應有權抗辯和反對移交要求,香港法院亦該有更多審視移交要求的權力。

就修例條文,律師會指出現行修例建議下,支持移交的文件可不用再證實就可獲接納,任何反對指控的證據不可被引證,律師會認為這些條款不符合公眾要求,即若對移交有疑慮,辯方應獲得挑戰證據的權利,故律師會要求修改第23條的條文,讓辯方可以有發表意見的權利,包括提出證據挑戰申請方提出的證供的可信性,有助法官在處理個案時下決定。律師會認為,此建議與政府不斷重申本港司法制度應可監測移交程序的想法一致。

聲明又提及特巐的權力,指應添加額外保障,處理市民疑慮,建議當特首考慮發出證明書時,證明書應清楚列明考慮了甚麼因素,令移交變得更透明,包括被尋求移交者所犯的罪行非涉及政治,移交要求不能是被包裝成刑事罪行的民事訴訟等。

聲明提及內地移交

聲明亦提及內地移交,建議有關要求應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又提議特首考慮單次特別移交前,提出移交的國家應公開承諾,被移交者應獲法律代表和被探訪的權利。

至於法院的權力,律師會認為法院審視和駁回移交申請的角色被收窄,律師會建議,香港法院應有域外管轄權,在港審判在外地犯謀殺等嚴重罪行的港人,針對台灣謀殺案,律師會認為政府可設適用於案件的臨時條款。

律師會最後反問政府是否需要通過修例,指港府仍未解釋為何過去20多年,與內地或台灣沒有達成移交協議,香港在移交上都沒有出大問題,需要突然修例的做法欠說服力,又指政府建議的個案移交容易變成移交港人的永久機制,將為香港的聲譽帶來深遠和不可逆轉的影響。

聲明總結指,律師會收到對修例的不同意見,一些屬於完全反對,律師會認為,分歧已清楚表明修例的爭議,相信政府應小心透徹地考慮其法律分析。

公民黨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指,律師會透過書面聲明要求政府擱置修例,認為律師會的立場非常清晰。(吳倬安攝)

公民黨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指,律師會透過書面聲明要求政府擱置修例,認為律師會的立場非常清晰。他指不論是大律師公會、律師會、法律界選委都是經過仔細分析法律條文,才要求政府撤回修例,強調並非如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所言指法律界被誤導,籲李家超「睇清楚」。

律政會過往被指在政治上過於保守,但今次卻以嚴詞要求政府撤回修例,郭榮鏗指出,律師會、大律師公會都是以法論法,認為任何律師不論「左中右」都應反對政府修例。他呼籲所有法律界人士明日出席黑衣遊行,把反修例的訊息帶給政府、港人和國際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