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陳弘毅稱中央有讓步 願接受政治犯不移交等國際標準
港府修訂《逃犯條例》內容爭議不斷發酵,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上周宣布多項微調措施,除了早前訂明的「八不移交」保障外,進一步將罪行引渡門檻提高至可判最高刑期7年或以上,並只處理由請求國中央機構提出的移交請求等。
身兼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的港大法律系教授陳弘毅今日(3日)傍晚在電台節目中表示,據內地學者在不同期刊發表的文章,中港過去20年都未能就移交協議達成共識,箇中原因是中央認為,移交逃犯的國際標準並不適用於實行區際引渡的中國內地,故他認為中央現時願意接受港府的方案,是已經作出「相當的讓步」。
港府建議修訂《逃犯條例》時提出「八不移交」的保障,包括不符合「雙重犯罪」不移交;政治罪行不移交;因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被檢控不移交;缺席情況下被定罪不移交;一罪不能兩審;不能增加移交命令以外的控罪,否則不移交;不能移交至第三方;死刑不移交。
在社會對《逃犯條例》爭議不斷發酵的情況下,李家超早前再提出6項修訂,包括刑期移交門檻,由3年提高至7年或以上;向港府提出引渡要求的國家或地區,必須要由當地中央機構提出,例如內地最高人民檢察院。
身兼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的港大法律系教授陳弘毅,今日接受港台節目《自由風自由PHONE》訪問時指出,如今中央已對港府建議修訂的《逃犯條例》作出相當讓步。陳弘毅表示,根據內地學者不同期刊發表的論文,中港一直未能就逃犯協議達成共識的最大障礙,是內地方面不同意在中港的逃犯移交安排上,全面引進一些適用於國際間移交的安排標準,例如政治犯不引渡、引渡上防止政治迫害原則及死刑不引渡等。他引述內地學者的論文稱,由於中國內地實施區際引渡,當局認為區際引渡未必需要接受政治犯不引渡等國際標準原則,「可能因為這些理由,傾了20年以上都傾唔成協議」。
陳弘毅續指,根據港府一直以來的說法,現行個案式移交安排符合國際標準,若他日內地想向香港提交引渡移交請求,被要求引渡方可以提出不引渡等國際原則作抗辯,故對中央而言,「其實佢(中央)已經作出相當的讓步」,至少北京在個案移交方排上已接受國際通用標準。
被問到港府提出修例後,只處理由請求國中央機構提出的移交請求建議,台灣方面應由哪個部門提出引渡陳同佳的請求,陳弘毅稱台灣的情況需要特別處理,指出兩岸在2009年已簽署包括逃犯條例在內的刑事司法合作協議,「如果兩岸都做得到,那香港和台灣以個案式移交安排應該沒有問題」。他說,兩岸是通過特殊渠道交往而非透過中央機關,例是台灣海基會和內地海協會簽署合作協議,而任何香港與台灣之間的交往,須得到中央授權才可以接觸,例如通過類似海基會和海協會等機構處理。
陳弘毅又說,當局公布的政策性承諾對將來案件具有一定約束力,若請求方出爾反爾、不履行承諾,受影響人士可以提請司法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