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政府倡由中央機構提移交 潘熙:由誰審訊才緊要
撰文:彭毅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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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再就《逃犯條例》修例提出6項新修訂,包括要求必須由當地的中央機關提出移交申請。資深大律師潘熙今日(31日)接受訪問時指,是否由當地中央機構提出不是關鍵因素,最重要的是由誰審理案件,故只提出只由中央機關申請移交仍然未能釋除疑慮。
潘熙下午連同大律師石書銘、黃宇逸和律師陳俊達,向法律界人士解釋修訂《逃犯條例》內容和爭議。
他接受訪問時回應保安局昨天提出的新修訂建議,認為由中央發出邀請非重要,最重要是由誰審訊,「即使首都法院提出要求,但送了西北最北面一個省、省下面個市、市下面個縣、縣下面個村的基層人民法院去審,那大家可能好擔心」,所以政府目前的建議仍然處理不到市民的疑慮。
至於適用移交的罪行刑期門檻,政府進一步推高至可判處最高刑期七年或以上的罪行,潘熙指,介乎3年至7年的罪行少,故政府的新建議意義不大,而且「可判監最高刑期為七年或以上」的說法,未有解釋是否包括已被判監的個案,他認為政府要再交代。
保安局亦提出,可在協定中加入包括無罪假定、公開審訊等符合一般人權保障的要求,但拒絕明文納入法例。潘熙指出,由於不寫入法例,香港法庭仍然無權檢視個案是否確實獲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