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政府企硬延檢控時限至兩年 指侮辱國歌或牽涉大量人士
立法會《國歌條例草案》委員會明日(17日)早上召開第15次會議,將會審議由議員提出的修正案。政制及內地事務局今日(16日)回應法案委員會,表明不支持其中5項由泛民議員提出的修正案。
其中民主黨胡志偉提出修正案,要求刪去草案第7條第7項、訂明檢控時限為犯罪起計兩年的條文。政制局表明不會支持該修正案,局方解釋指,考慮到觸犯侮辱國歌的個案很大機會牽涉大量人士或網上行為,所需的調查及搜證時間較長,直指修正案會影響《條例草案》有效執法。
《國歌條例草案》委員會的審議已接近尾聲,議員可在下周一(20日)正午前提出修正案。委員會明日及後日將召開兩次會議,討論由9名泛民議員提出的9項修正案。政制局今日去信委員會,表明不支持胡志偉、民主黨許智峯、黃碧雲、鄺俊宇和尹兆堅提出的修正案。
根據草案第7條第7項訂明,執法部門可於警務處處長發現或知悉有關罪行的一年內,或干犯該罪行的兩年內(以較早者為準),展開法律程序,有關檢控時限由一般以簡易程序起訴的半年,延長至兩年。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曾解釋,由於違反草案第7條的個案可能涉及大批身份不明確的肇事者,例如在足球比賽中噓國歌,或涉及使用互聯網和社交媒體發布經篡改的國歌,就某些個案而言,警方未必能夠在六個月時限屆滿前完成調查,因此為了能有效執法,草案為國歌法執法延長檢控時限。
胡志偉提出修正案要求刪去有關檢控期限的條文,政制局表明不支持,指考慮到觸犯侮辱國歌的個案很大機會牽涉大量人士或網上行為,所需的調查及搜證時間較長,直指修正案會影響《條例草案》有效執法。
草案規定主要立法及司法人員的就職宣誓儀式需奏唱國歌,尹兆堅要求刪去有關場合奏唱國歌的規定。政制局表明反對此修正案,指有關規定參考了全國性法律《國歌法》第四條的內容,並因應香港的實際情況作出調整,又認為條例在附表3列舉奏唱國歌場合,充分反映《國歌法》的立法目的和原意,同時兼顧香港的實際情況,故不支持此修正案。
其餘政府表明反對的修正案和反對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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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 |
修正案 |
政府反對原因 |
許智峯 |
刪去弁言 |
《國歌法》第一、三及五條闡明立法的目的及精神, 以及清晰說明國歌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因此必須尊重國歌和維護國歌的尊嚴。把這些條文適當地列入弁言,是為了讓市民清晰了解《條例草案》的立法目的,並更準確反映《國歌法》的條文內容 |
許智峯 |
刪去第7條《侮辱行為的罪行》 |
就一些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或不當使用國歌的行為訂立罰則,對這類行為起阻嚇作用 |
許智峯 |
刪去第9條《納入小學及中學教育》 |
培養學生的國家觀念是學校教育應有之責 |
許智峯 |
刪去在法律年度開啟典禮奏唱國歌的規定 |
現時法律年度開啟典禮已包括奏唱國歌的環節,司法機關亦對把法律年度開啟典禮列入附表3不持異議,認為《條例草案》附表3能充分反映《國歌法》的立法目的和原意,同時兼顧香港的實際情況 |
黃碧雲 |
下調侮辱國歌的刑罰至最高可處第3級罰款(即$10,000)及監禁6個月 |
侮辱國歌罪行的刑罰水平訂於與侮辱國旗或國徽罪行一致的刑罰水平是合適的 |
鄺俊宇 |
刪去「特區政府舉辦的重大體育賽事」奏唱國歌的規定 |
參考了《國歌法》第四條的內容,並因應香港的實際情況作出調整後,充分反映《國歌法》的立法目的和原意,同時兼顧香港的實際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