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蔡若蓮稱與國際學校有廣泛溝通 尊重國歌屬人格培養 

撰文:李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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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法案委員會今早(4日)繼續審議《國歌條例草案》,討論第九條將國歌納入小學及中學教育部分,多名議員就條文中的「教育局局長須就將國歌納入小學教育及中學教育發出指示」提出質疑,以及是否硬性規定國際學校的外籍學生都學習國歌。
教育局副局長蔡若蓮多翻重申,條文只為學校提供學習國歌的機會,又稱局方與國際學校有廣泛的溝通,校方明白《國歌法》是尊重所在地的國家而設。

立法會法案委員會今早繼續審議《國歌條例草案》,討論第九條將國歌納入小學及中學教育部分。(立法會網頁截圖)

《國歌條例草案》第四部的「推廣國歌」,列明教育局局長須就將國歌納入小學教育及中學教育發出指示,使學生學習唱國歌和教育學生國歌的歷史、精神,以及奏唱國歌的禮儀。多名議員關注條例中所指的「指示」是否具法律約束力;倘學校不跟從指示教唱國歌,會否有任何後果,以及「指示」與「指引」的分別在何等。 

街工梁耀忠表示,條文中「指示」與「指引」有何分別,為何會用上「指示」這個字眼,當中所包含的法律效力何在,與「指引」是否分別。立法會法律顧問回應指,兩者的分別視乎授權條文的內容,一般而言,指引和指示都不具約束力,而是一個方向性的指導。

公民黨譚文豪則關注《國歌法》在國際學校實施的情況。(立法會網頁截圖)

公民黨譚文豪則關注《國歌法》在國際學校實施的情況,當學校未有跟隨教育局的從指示教育學生國歌,會否構成後果,當局之後會否對學校教育國歌的情況進行評估。教育局副局長蔡若蓮表示,倘學校未有跟從指引,教育局會檢視學校的運作情況,會否影響學生學習和教育質素。她說,現有制度中已有教育國歌的部分,但不會規定學校如何教或必須達至何等程度的成果。故此,該條文並不會對對學校施加仼何罰則,重申只為學校提供學習國歌的機會,教育學生尊重國歌的精神,是基本價值和人格的培養。

至於國際學校的外籍家長是否可以選擇讓子女不學國歌,蔡若蓮反問:「如果佢話我係外藉人士,我可唔可以唔誠實?可唔可以遲到?尊重(國歌)呢個係基本價值,我哋睇唔到有特別豁免。」

經民聯梁美芬稱,希望當局澄清,教育局所發出指引並非機械式地要求學生唱國歌,不要矯枉過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