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大律師公會:剔9罪類僅印證中港移交根本憂慮
撰文:莊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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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議昨(26日)審議及通過修改《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的草案內容,但就抽起9項涵蓋經濟及不誠實使用電腦等移交罪行,而申請引渡的門檻,亦由最初建議判入獄1年或以上罪行,提高至可判監3年或以上的罪行才應用。
大律師公會回應指,當局沒有清楚解釋,為何剔除該9項罪類,認為剔該些罪行,無法紓解早前公會對修例的擔憂。公會又指出,現時公會對條例的憂慮,並非只是某些罪行;而政府採取「剔除法」處理,僅是印證了外界對條例的根本性憂慮。
大律師公會月初曾就引渡條例修訂建議提交意見書,質疑政府「明修棧道,暗渡陳倉」,違背先前承諾,於缺乏全面諮詢的情況下,將如此敏感的議題以一次性個案移交安排處理;公會當時亦擔心台灣當局會否接受是次安排。公會亦關注將現時的立法會審議權改為由特首發出證明書啟動拘捕及移交程序,公會認為會降低對人身安全及人身自由的要求,強調修訂建議「會有重大及廣泛的影響及可能會破壞香港作為一個受法治保障的自由及安全城市」。
行會公佈最新建議後,大律師公會就回應指,重申意見書中的關注,又指政府剔除9項罪行的建議,並未能紓解公會的關注。
公會表示,當局沒有清晰解釋,為何剔除該9項罪行,而非條例中共46項罪行中的其他;而該會的關注,是應用於條例中所有罪行,而非僅僅是當中某些。
公會認為,目前政府採取的「剔除法」(curtailed approach)只會印證對條例修訂的根本性憂慮。
大律師公會又指出,政府亦未說明,最新的修訂建議,能夠確保與台灣方面,就港男台北殺人案件簽訂引移交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