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大律師公會憂政府「暗渡陳倉」 倡修例讓港審理

撰文:羅家晴
出版:更新:

就香港女子於台灣被男友拖篋棄屍案,保安局建議修訂《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以一次性「個案移交」安排引渡疑犯,並把條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除外」的部分刪去。
政府建議修例的諮詢期今結束,大律師公會提交意見書,質疑修訂建議是「明修棧道,暗渡陳倉」。公會建議,政府可修訂《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容許在香港調查及審訊類似台灣殺人案的殺人嫌疑犯。

大律師公會在意見書表示,自1997年以來,引渡逃犯回內地是一個複雜的法律問題,在社會上充滿爭議,故相關討論一直停滯不前,而政府亦堅決表示不會於沒有公眾諮詢下與內地商討引渡協議。公會指擔心政府這次是「明修棧道,暗渡陳倉」,違背先前承諾,於缺乏全面諮詢的情況下,將如此敏感的議題以一次性個案移交安排處理。

保安局建議修訂《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以一次性「個案移交」安排引渡疑犯,並把條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除外」的部分刪去。局長李家超解釋指,修訂是為堵塞法律漏洞及缺陷。(資料圖片/余俊亮攝)

大律師公會倡修訂《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

對於政府官員表示修訂是為解決近期一宗香港男子於台灣殺女友案的不公,公會認為解決毋須過度放寬《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特別是不等於容許是次安排包括內地,同時台灣當局會否接受是次安排亦存疑。公會認為政府可修訂《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容許在香港調查及審訊類似台灣殺人案的殺人嫌疑犯。

同時公會亦關注將現時的立法會審議權改為由特首發出證明書啟動拘捕及移交程序,公會認為會降低對人身安全及人身自由的要求,強調修訂建議「會有重大及廣泛的影響及可能會破壞香港作為一個受法治保障的自由及安全城市」。

公會亦強調,不論逃犯來自任何一個地方,都不希望香港成為逃犯的避難所。惟公會認為立法會考慮到1997年立法時,有充份理由不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涵蓋於《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內。如在97年後情況有變,政府理應解釋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