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出獄】防賄條例何時擴至特首? 政府:涉基本法審慎研究
前特首曾蔭權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堂堂特區之首淪為階下囚,除了令人感慨,事件亦令人關注《防止賄賂條例》是否存在漏洞,無法覆蓋至特首非法收受利益的行為。
特首「無王管」令防賄條例敲響警鐘,就連現任特首林鄭月娥前年競選期間,亦承諾當選後將《防止賄賂條例》有關條文適用於特首。不過,說好的修訂,至今仍是只聞樓梯響。
行政署回覆《香港01》查詢時表示,有關條文涉及根據《基本法》行政長官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地位,必須通盤考慮相關憲制和法律規定及運作問題;而政府一直按照上述原則,根據《基本法》訂立的憲制框架和現有法律規定,審慎研究有關問題。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任何「訂明人員」(包括政治委任官員及公務員)未得行政長官許可而索取或接受利益,即屬刑事罪行;而第8條又訂明,任何人士與政府部門或公共機構進行事務往來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受僱於該政府部門或公共機構的「公職人員」(包括「訂明人員」)提供利益,即屬犯罪。
惟行政長官收受利益及有人向行政長官提供利益的行為,至今不受此兩條監管。
林鄭2017年參選特首時所承諾的擴大《防止賄賂條例》至適用於行政長官,然而林鄭任期第二年將滿,《防止賄賂條例》卻在上一份施政報告上不復存在,甚至連同日發布的《施政綱領》,亦僅僅在政策措施一欄,以「盡快解決相關憲制度和法律問題」兩句輕輕帶過,完全未有時間表。
曾蔭權任期內參與處理數碼廣播牌照申請時,未向行會申報與雄濤廣播(後改名香港數碼廣播,DBC)股東黃楚標洽談租用對方物業一事,當時有指,若《防止賄賂條例》的修例完成,曾蔭權或有機會被以《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提控。如今曾蔭權已刑滿出獄,但《防止賄賂條例》修例仍遙遙無期。
行政署回覆《香港01》指,修訂《防止賄賂條例》將第3及第8條使之適用於行政長官,涉及《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規定,也涉及根據《基本法》行政長官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地位,必須通盤考慮相關憲制和法律規定及運作問題。政府一直按照上述原則,根據《基本法》訂立的憲制框架和現有法律規定,審慎研究有關問題。政府希望盡快解決相關的憲制及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