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社會主義、外交國防等內地條文 未納入香港法例
撰文:林景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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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內地事務局今日(9日)正式公布《國歌條例草案》,比較內地《國歌法》及香港《國歌條例草案》,當中有5項條款不同,包括未有列明「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罰則;外交活動中和軍隊奏唱國歌的場合和禮儀;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國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以及實施日期。
內地《國歌法》及香港《國歌條例草案》基本上一樣,但由於「一國兩制」,至少5處有所不同。
1. 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愛國情感
由於內地實行社會主義,而香港根據《基本法》實施資本主義,《國歌條例草案》弁言中未有提及需要「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而在數項條文中提及的「表達愛國情感」、「中小學應當將國歌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國歌條例草案》均未有提及「愛國」字眼,只是在弁言中提及「弘揚愛國精神」。
2. 罰則
內地實行行政拘留,因應香港刑法不同,觸犯法例者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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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外交活動中和軍隊奏唱國歌的場合和禮儀
《國歌法》第九條訂明,外交活動中和軍隊奏唱國歌的場合和禮儀,分別由外交部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根據《基本法》第十三及十四條,外交事務及防務不屬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因此這項條文不會被納入《國歌條例草案》。
4.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對國歌監管
《國歌法》第十四條訂明,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國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由於香港特區政府將透過本地立法實施《國歌法》,並會在本地執行《國歌條例草案》,因此這項條文不適用。
5. 實施日期
《國歌法》第十六條訂明,《國歌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由於《國歌條例草案》將於立法通過後生效,因此這項條文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