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管會提修例 若遺失身分證 出示警署報失紙及護照正本可領選票

撰文:彭毅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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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管理委員會去年修例,要求若選民遺失身分證,需要出示警署報失紙、護照正本及身分證副本,被指過於嚴格。選管會今日(8日)提出修例,建議放寬要求,將來只需出示警署報失紙及護照正本,便可獲發選票。條例會透過先訂立後審議處理,預計新條例於本年12月實施。

選管會提出修例,若遺失身分證,出示警署報失紙及護照正本可領選票。圖為第一代智能身份證。(入境處圖片)

選管會表示,考慮到有意見認為遺失身分證的選民必須出示警署報失紙、顯示其姓名及照片的有效護照或相類旅行證件的正本,以及身分證紙張副本是過於嚴格。若有選民在投票日遺失身分證,或難以出示這些文件,亦未必隨時備存身分證紙張本副本。

選管會指,已審慎考慮免卻選民須出示香港身分證紙張本副本的建議,注意到警署報失紙載有的資料,即選民的姓名和身分證號碼,可與護照或相類旅行證件所顯示的資料,以及正式選民登記册的相關記項核對,而且向警方提供虛假資料屬刑事罪行,故選管會認為警署報失紙載有的資料的真確性理應可靠,建議放寬文件要求,讓選民在出示警署報失紙及有效護照或相類旅行證件(例如護照(香港特區護照除外)或回鄉證)的正本後,便可領取選票。

選管會亦將更清晰地訂明可接受的「身分證明文件」,建議列明票站主任向選民發出選票時可接受的身分證明文件,即是身分證及入境處發出的豁免登記證明書。

選管會又建議相應修訂與立法會、區議會、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及行政長官選舉有關的條文,清楚訂明選民向警務人員報告遺失或毀掉「身分證明文件」的文件,必須證明有關選民是遺失或毀掉其香港身分證、豁免登記證明書或申請香港身分證收據(因為遺失該收據的人士同樣無法出示其他香港身分證以領取選票 )。基於同一原因,選管會建議修訂鄉郊代表選舉的相關條文,同樣加入對申請身分證收據的提述。

修訂規例將於本月10日刊憲,並於立法會10月10日復會提交,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視乎立法會審議結果,修訂規例將於12月10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