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風波】揭灰色地帶 法律界:疑犯交中國看管情況十分有趣
美國國務院報告披露特首林鄭月娥去年10月拒絕美國要求移交逃犯,並把逃犯交由中央政府看管,事件或間接揭露現時逃犯移交條例存在灰色地帶,外界關注港府的做法是否有法理基礎。
法政匯思召集人吳宗鑾指出,根據香港法例第503章F《逃犯(美利堅合眾國)令》和第503章《逃犯條例》第24條,香港政府有權拒絕移交逃犯。不過吳宗鑾指,倘出現將拒交逃犯交給中國看管的情況,則是「十分有趣的問題」,事關有關法例並無提及上述情況。他促香港政府清晰交代移交的過程,以及相關法律根據。
美國國務院報告指特首林鄭月娥去年10月,應中央政府要求拒絕美國要求移交逃犯,並把逃犯交由中央政府看管,外界關注港府的做法是否有法理基礎。
法政匯思召集人吳宗鑾指出,根據香港法例第503章F《逃犯(美利堅合眾國)令》第三條(3),當所要求的移交涉及負責管理與香港有關的外交事務的政府所屬國家的國防、外交或重大公眾利益或政策,香港政府行政當局可保留拒絕移交有關犯人的權利。
同時,香港法例第503章《逃犯條例》第24條(3),行政長官須就移交逃犯向中央人民政府發出通報,凡中央人民政府向行政長官發出指令須就或不得採取行動,或者該項指令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防事宜或外交事務上的利益會受到重大影響,亦可拒絕移交逃犯。
律師會前會長熊運信亦表示,雖然香港與美國簽署引渡協議(extradition),但中央政府有權不將其公民引渡到其他國家受審,原因是倘事件並非在香港發生,香港對此未必有司法管轄權。
不過,吳宗鑾認為,香港政府首次將疑犯交由中央看管,現行法例上根本全無並無提及,「是十分有趣的問題」。他認為港府應清晰交代事件,包括做法是否符合法例要求、移交過程是否合法、犯人是否知悉其法律權益等。
熊運信表示,本港與內地現時並未有正式的移交逃犯安排,只可透過行政安排移交(rendition)罪犯。他認同,若一名澳門人並非在香港犯事,而被直接交由內地,港府有需要解釋相關理據,以釋疑慮。
公民黨主席、資深大律師梁家傑則指出,目前所掌握的資訊的太少,但事件予人負面印象,他希望特區政府和國家主席習近平知悉事件的嚴重性,以向國際證明,香港是與中國其他城市有別的獨立管轄區,若有關事件重複發生,只會令香港在國際社會眼中變成中國其中一個普通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