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智峯手機風波】「狗仔隊」侵犯私隱? 私隱公署:不抵觸條例

撰文:彭毅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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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昨天在立法會委員會開會期間,在會議室外取走俗稱「狗仔隊」的政府人員的手提電話,他今日(25日)就事件向該名政府人員道歉,但聲言執行通傳應變職務的政府「狗仔隊」記錄議員資料,侵犯私隱。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回覆查詢時,確認政府執行通傳及應變職務並不抵觸《私隱條例》。

許智峯批評政府「狗仔隊」記錄議員資料,侵犯私隱。(歐嘉樂攝)

許智峯今天公開道歉時,亦為自己辯護,指涉案的政府「狗仔隊」人員的電話內,有個別議員分別出入立法會大樓及會議室的記錄,七十位議員的動向在不知情下被記錄,質疑做法侵犯議員私隱,將會向私隱專員作出投訴。

究竟「狗仔隊」有否侵犯私隱?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晚上發新聞稿,私隱專員黃繼兒指出,《私隱條例》對不同人士的個人資料的保障並非在所有情況下均為相同。私隱是否受到侵犯,須視乎有關個人當時的身份和身處的情況,以及在有關情況下的合理私隱期望。

以立法會為例,立法會審議的議案與政府管理社會的各項功能息息相關,故政府有責任促使立法會能適時審議議案。因此,若在執行通傳應變 職務期間所收集的個人資料與收集目的相關,且不超乎適度,所收集的資料亦只是議員在立法會大樓公眾地方的位置,並非敏感的個人資料。
 若公職人員執行通傳應變職務,與議案的表決及立法會執行其職能有關,當中若涉及重要的公眾利益,政府收集議員的個人資 料有其合法的目的(legitimate purpose)。
 公眾人物(例如議員)的個人資料私隱固然應獲得保障。但有別於一般人士,立法會議員亦是民意代表,市民對其言行的關注度較高可以接 受。
 若議員身處的立法會,尤其是議事廳及大樓的公眾地方,並非私人空間,議員應合理地預期自己在公眾地方的舉動會被他人觀察得到。
 公職人員應在每天完成通傳應變職務後,盡快將有關議員的資料删除。

就今次事件,私隱專員公署指,未經他人許可取走他人的手機,查閱手機內容與個人私隱的關係行為是否牽涉個人資料私隱問題須視乎個案詳情而定,就是次事件公署仍未接到任何投訴,對案情亦未能準確掌握。若該行為本質上是有人未得同意取去他人財物,當前的重點已不在於個人資料私隱問題。得悉案件已由警方跟進,相信會作出調查。
私隱專員公署曾就這件事向政府了解,政府已作出詳細回應,公署亦確認政府執行通傳及應變職務並不抵觸《私隱條例》。

許智峯一直不滿政府「狗仔隊」的做法,並曾去信要求政府交代「狗仔隊」記錄過甚麼資料。(歐嘉樂攝)

另外,許智峯亦投訴曾正式去信政府,要求交代政府人員於立法會記錄有關議員的資料為何,惟不獲任何回覆。

行政署發言人回覆《香港01》查詢指,許智峯去年9月曾去信署方,要求交代「狗仔隊」記錄過甚麼、做法是否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等,但署方同年10月已經回覆許智峯,並非許智峯所言沒有回覆過,署方當時回應指關注事件,解釋「狗仔隊」只是暫時取用資料,會提醒部門用完資料後要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