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耀廷言論違法?張達明:不可扣帽子 湯家驊:倡將來叛離亦入罪

撰文:彭毅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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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戴耀廷在台灣發表的言論激起千層浪,今日再有內地官媒發文抨擊,指「港獨」言行違反內地憲法與香港《基本法》,以及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中的煽動條例,促港府以法律追究戴耀廷。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不認同戴耀廷是鼓吹或煽動港獨,又指要根據個人行為方能決定某人是否違法,而非「扣帽子」。他亦指出《刑事罪行條例》中的煽動條例已經過時,是否仍適用實成問號。
行政會議成員、民主思路召集人湯家驊就認為,即使倡議將來叛離國家,在現時的法例也會被視為煽動,所以戴耀廷的辯解不成立,但有關當局需要搜集證據,證明其叛離國家的意圖。

戴耀廷在台灣發表有關香港可考慮建立國家的言論,被內地官媒指違反香港《刑事罪行條例》中的煽動條例。(盧翊銘攝)

政府上周五罕有發聲明,強烈譴責戴耀廷的言論,重申任何有關「港獨」的主張均不符合一國兩制和《基本法》,但沒有說明戴耀廷是否涉嫌違反法例。
不過,《人民日報》海外版今日發表的署名文章,就直指戴耀廷違法。文章聲稱,港獨言行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中的煽動條例等法律,要求特區政府盡快追究戴耀廷等人鼓吹港獨,彰顯法治。

究竟《刑事罪行條例》中的煽動條例是如何?有關條例早在港英時期已經定立,內容仍可見代表前宗主國英國的「女皇陛下」字眼,如第9條《煽動意圖》,煽動意圖是指「意圖包括引起女皇陛下子民間或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或煽惑他人使用暴力」等。

至於煽動罪的懲處,根據第10條《罪行》,任何人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煽動文字等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2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3年。

中大去年開學後,湧現「香港獨立」橫額及海報,引起中港兩地激烈討論。(資料圖片/盧翊銘攝)

去年中大發生「香港獨立」標語風波,校方要求拆除的理由除了不贊成港獨,亦因為掛該標語「違反法律」,校方其後解釋是違反《基本法》,但沒有交代學生還有否觸犯本地的法律,事後亦沒有人被法律追究,但湯家驊當時認為,展示港獨標語有可能干犯《刑事罪行條例》。

張達明估計,行管會是考慮到兩個法庭上的抗辯理由有可能導致敗訴因而放棄全面追薪的決定。(資料圖片)

如何才能達至煽動的意圖,張達明認為,不能只拿著「港獨」一詞來「扣帽子」,應該根據當事人實質的行為來判斷:「我們的法律非這樣,要弄清楚做了甚麼事,該事情是否違反了若干條例,而非扣帽子式,用label(標籤)用港獨名義,講港獨就違反了」。他亦不認同戴耀廷是鼓吹或煽動港獨,指戴耀廷說得清楚,香港沒有條件獨立,而且他非贊成或推動港獨。

不過張達明強調,數十年前制定的《刑事罪行條例》很可能違反《基本法》和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現時還是否可以此作檢控,是個很大的問號:「當年為何提出制定《基本法》23條,是因為現行這方面的條文本身好多年前制定,表述比較闊,所以究竟是否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的保障,政府當時的看法都覺得是」。

湯家驊認為,倡議將來叛離也是煽動,所以戴耀廷的辯解不成立。(資料圖片/林若勤攝)

湯家驊就認為,煽動罪其中一原素,是達致令港人叛離特區政府的效果,所以不在乎在哪裡發表言論,問題在於能否證明被告有否意圖透過言論去煽動港人。

湯家驊認為,倡議將來叛離也是煽動,所以戴耀廷的辯解不成立:「他也是法律學者,所以他自己應該清楚,所以意圖問題比較難説。但因在外地,單看台灣論壇比較難說他已犯罪,但如有其他在港之罪證那便難說了。」他重申,意圖不應看單一事件,而要看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