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場新聞案|陳弘毅指媒體刊載文章亦有責任 加免責聲明不能免責
《立場新聞》案昨日判決,港大法律學院憲法學講座教授陳弘毅指,被告是否有煽動意圖,是根據文字或言論去推論,首先要看是否會引起人憎恨、藐視中央政府、特區政府等,再看被告是否具備此意圖,以及是否罔顧「煽動他人」的後果。他說,媒體對平台發表的文章有一定責任,單純列出免責聲明並不能免責。
煽動罪沒要求一定要導致暴力和破壞治安
陳弘毅在港台節目中表示,無論是原本是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還是今次《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煽動罪,並沒有要求證明事件最終導致暴力和破壞治安,因此法院下判斷時,案件不一定涉及鼓吹暴力。
刑事法對刑事被告人意圖、意向有要求,除了客觀上做了某個行為,亦要看主觀意願,促意犯某個罪行以達致某個後果。而陳弘毅進一步解釋,另一種情況是被告人罔顧後果,例如有人襲擊他人,原本並非有意令人死亡,但襲擊行為會令人死亡,而施襲者罔顧此後果,亦已經構成謀殺。他說,就算被告人沒有煽動意圖,亦要考慮批准發表文章會否罔顧煽動他人的後果。
從文字及過去言行推論是否涉及煽動意圖
至於文章或言論是否有煽動意圖,陳弘毅說要從文字或言論去推論,首先是否涉及條例所載的引起人憎恨、藐視,再看被告是否真的具備此意圖,而法院是可以從發表的文字以及過去的言行去推斷意圖。以今次案件,法院除了看作為編緝的意告同意發表這些文章,亦會看辦傳媒的理念,以理解兩名被告的意圖。
在判斷意圖時,法院是帶有主觀判斷。陳弘毅以譚得志案來解釋,指定一篇文章在不同社會環境下,是否構成煽動可能得到不同結論,所以要看當時社會情況。至於社會情況如何就要法院評估,今次案件的評估是,在當時社會狀態之下,11篇文章會構成煽動。
10篇由鍾沛權審批的煽動文章包括:
1950年代檢控大公報 證媒體亦要承擔一定責任
《立場新聞》案亦控告母公司,對於發表文章的平台責任,陳弘毅指媒體是有一定責任。他以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為例,1950年代港英政府以此條例檢控《大公報》,而大公報是轉載《人民日報》的社論,可以刊載文章的媒體亦要承擔一定責任。
至於如何判斷編輯和傳媒的責任,陳弘毅說要看被告是否有煽動意圖,或明知有煽動性而罔顧後果。就算傳媒有免責聲明,稱刊登文章目的是要「指出政府錯誤」而非煽動,但文章內容是否涉及煽動,還是要獨立判斷。如果文章具煽動性,加了聲明亦不會變成沒有煽動效果。
若真誠相信文章不涉煽動 可舉理由辯護
然而,若果傳媒、編輯等被告人真誠相信文章不具煽動性,亦可作為辯護理由,舉出相信文章不具煽動性的理由。
今次是法院首次就《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煽動罪檢控傳媒,明年終審法院將會就譚得志案聆訊,陳弘毅說今次判決對譚得志案不會有大影響,因為上訴庭和終審法院有權威性,而今次是下級的區域法院作出的判決,對於終院或其他區域法院案件都沒有約束力。
然而今次是首次檢控傳媒,陳弘毅表示往後再有檢控的話,亦會參考今次判決,但亦要看較上級的譚得志案現有判決及終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