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餵野鴿︱8月起禁止餵飼野鴿 最高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
撰文:鍾蒨宜
出版:更新:
《2024年野生動物保護(修訂)條例》明(1日)生效,禁止市民餵飼野鴿,定額罰款訂為5,000元,最高刑罰則提高至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
漁農自然護理署發言人表示,《修訂條例》的目的是將現行全港禁餵野生動物規定擴展至涵蓋野鴿。提高罰則是為進一步遏止非法餵飼活動,減少餵飼野生動物對市民造成的滋擾和引起的環境衞生問題,並保持生態平衡。政府於2023年11月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將禁止餵飼野生動物的規定擴展至野鴿、提高罰則、擴大執法人選,於今年5月刊憲。
擴大執法人員類別 包括食環、康文署等
為有效執法,《修訂條例》將擴大政府執法人員的人選類別,除原有的漁護署人員和警務人員外,食物環境衞生署、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及房屋署的獲委任人員亦可就非法餵飼執法。相關部門將根據情報及舉報採取相應執法行動。
8月先作口頭警告 9月即時執法
漁護署指,為給予公眾足夠時間了解新規定,在《修訂條例》生效起首個月(8月)期間,執法人員如發現任何人非法餵飼野鴿或野生動物,會先口頭警告。如有關人士仍然繼續違規行為,執法人員將採取執法行動。9月1日起,執法人員如發現任何人非法餵飼野鴿或野生動物,會即時採取執法行動,而不再事先口頭警告。
漁護署先前已推出以「全城唔餵」為主題的一系列宣傳及教育活動,有關最新的禁餵規定和相關罰則的詳情可參閱漁護署網頁。